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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大量农村人口持续向城镇转移。在此过程中,老家的住宅和宅基地归属问题成为不少人关注的一大焦点。2020年,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并给出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也是免去了进城落户群众的后顾之忧。

当然,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那也就是说,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指城镇户口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从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所以说,前提条件就是宅基地上要有房屋,如果是空宅基地,则不能继承。如果子女取得城镇户口以后把父母从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几年过去,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年久失修,均已倒塌灭失。这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事实上,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存在例外情形。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多个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可以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