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在公检法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力打击、严密防范下,文物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受暴利驱动,文物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困扰办案实践。9月5日,红星新闻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2年9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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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观众在苏州观赏意大利文物展览。资料配图 图据ICphoto

惩治文物犯罪有了最新法律意见

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意见》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二是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三是进一步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

四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明确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认定

针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该罪的适用作了两方面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部分,应该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

对此,《意见》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且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根据《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作出认定,即不以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二是明确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和难点。据统计,2017-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各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计305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过80%。实践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危害性不容忽视。

《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等。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要素的判断,一直是难点问题。据介绍,为更准确地适用上述罪名,《意见》明确,对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文物外观形态、交易价格等多个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具有特定联络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违法犯罪记录、交易情况、文物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余冬梅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