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2——
近日,钦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陈某才、毛某东、周某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亚、王某、肖某亲、张某雷、欧阳某鹏、孙某源、李某飞、刘某义、谢某、陈某坤、潘某一等11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才受他人指挥,为帮助境外“蛇头”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租赁南宁市某公寓作为偷渡人员中转落脚点。
期间,陈某才负责偷渡人员的接送和饮食起居以及代收偷渡费用,被告人毛某东、周某飞负责根据境外“蛇头”安排驾驶车辆运送偷渡人员到指定地点。当月28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在南宁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亚、王某、肖某亲、张某雷、欧阳某鹏、孙某源、李某飞、刘某义、谢某、陈某坤、潘某一等11人在通过不同的渠道认识境外“蛇头”,并准备偷渡到柬埔寨非法务工,在等待偷渡出境机会时,11名被告人在南宁市、龙州县先后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才、毛某东、周某飞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欧阳某鹏、孙某源、李某飞、王某亚、刘某义、谢某、陈某坤、潘某一、王某、肖某亲、张某雷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综合考虑1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才、毛某东、周某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亚、王某、肖某亲、张某雷、欧阳某鹏、孙某源、李某飞、刘某义、谢某、陈某坤、潘某一等11人犯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
14名被告人均表示依法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国外不是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自己偷渡还是试图帮助他人偷渡都将构成犯罪。非法偷越国边境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国边秩序,危及人身安全,在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时期,偷渡行为还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带来诸多隐患。因此,大家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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