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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的基础,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仅凭个人感受不予缴纳物业费,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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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系为印江自治县某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以小区业主邵某、余某自2017年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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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余某抗辩称未交物业管理费是因居住房屋出现开裂、入户门一直未得到使用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及小区的公共设施得不到正常的维护等原因才未缴纳,并非主观故意。故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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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邵某、余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手册》,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互为依附、相互促进的关系,优质的物业服务,让业主提升生活质量及幸福感,业主的支持配合,是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必要前提。余某、邵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交纳物业费是其基本的义务。

经查明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尚不足以阻却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对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在被告未交纳物业费的范围内对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的瑕疵行为减免10%的物业管理费支持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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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相互依存,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面业主应该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物业公司也应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小区业主对小区生产安全、安定与美好和谐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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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承办法官:王超

编写人:王玲

主编|黄文松责编|涂显玉

编辑|程艳红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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