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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2015年6月,李先生入职某传媒公司,并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李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都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正式通知李先生订立合同。2021年9月,传媒公司向李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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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庭审上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方面曾就续签劳动合同和李先生口头协商,李先生因要求公司补偿工资为由不同意签订,因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符合以下3种情况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种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的;第三种是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想要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明确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合同期限长短不做约定而已,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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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先生和传媒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在2021年7月到期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传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当及时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传媒公司并没有及时和李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单方决定和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传媒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需要向李先生进行赔偿。

拒签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在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除此之外,劳动者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万元。

提醒大家,如果公司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就涉嫌违法,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