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租代征?以租代征到底是否合法?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当事人经常询问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搞不懂征地拆迁与以租代征的区别,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以租代征”的相关问题。

JINGKANG

律师解读

我们一定要明确一点“以租代征”肯定是违法行为,在我们国家一直都在严厉打击、并且制止“以租代征”的非法征地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影响到了耕地保护、土地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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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此列出农民经常会遇见到的情形加以讨论:(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此种是村委会违法联合开发商或者个人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形式来变相的征收农民所有的土地,用于躲避农用地转用手续,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2)地方行政机关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地方行政机关充当中介人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农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5)村委会自行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法律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中明确指出,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与合法征地的区别: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45条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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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法条可知:征收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且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机有保障。如果您遭遇“以租代征”最重要的就是不要胡乱签订任何协议,因为您永远不知道这里面的水有多深,一旦签订协议我们的相关权力将无法保障,这时就要及时的寻求法律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