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裁判理由

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接收方予以返还。

三、人物关系

原告:杨某(男方)

被告:孟某(女方)、刘某 1(孟某儿子)、刘某 2(孟某儿媳)、周某(媒人)

四、法院审理查明

2019 年 12 月份,杨某与孟某通过媒人周某介绍相识,后孟某到杨某处,双方开始共同生活。
期间,杨某给付孟某 6000 元。2020 年 1 月 31 日,刘某 1(孟某儿子)为杨某出具说明,说明中载明“我收到杨某给我母亲孟某购买金饰钱 4000 元,给予我妻子刘某 2 和我儿子刘芝轩改口费各 600 元,服装皮鞋 800 元,共计 6000 元”,刘某 1 在说明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后孟某离开杨某处,杨某向四被告索要彩礼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五、案件详情

1.原告杨某认为:

被告周某与原告为同村村民,于 2019 年 12 月份将其妻子的东北同乡即被告孟某介绍给作为单身五保户的原告相识。此后被告孟某,孟某儿子、儿媳以及二人子女在原告住宅居住一段时日。

期间,周某、孟某以孟某家中债务需要偿还为由向原告索要现金 6000 元。双方约定条件是被告孟某、刘某 1、刘某 2 负责原告的生养死葬,但原告的房产等财物在其死后归该三被告所有,同时被告周某承诺如孟某、刘某 1、刘某 2 拒不履行约定且不返还收取的 6000 元,则由周某负责偿还。原告依约从他人处借来 6000 元交给被告孟某、刘某 1、刘某 2 后,该三被告却对原告态度明显异常,并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趁原告年老体衰欲处分原告房产,但因原告阻挠无果。

后双方又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生争执后报警,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邦均派出所出警处置后告知原告通过诉讼解决。现孟某、刘某 1、刘某 2 已离开原告家且拒不返还 6000 元钱款,被告周某也拒绝履行其担保承诺。为此,原告具状起诉,恳请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钱款 6000 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刘某 1 认为:

刘某 1 不是本案当事人,应该是孟某。这些钱款中有 4000 元是给孟某购买金饰用的,改口费是给妻子刘某 2 和孩子的,服装、皮鞋是给孟某买的。改口费、服装、皮鞋款是杨某赠与的,不属于彩礼款。

综上,原告要求刘某 1 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3.被告周某认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周某是杨某、孟某的介绍人,因周某语言表达不清,具体事情是妻子刘翠珍出面说的。原告主张的钱款都没有经过周某,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六、争议焦点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 6000 元是否为彩礼?被告是否应予以返还?

七、法院认为

彩礼是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果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接收方予以返还。

本案中杨某给付孟某共计 6000 元,其中 4000 元具有彩礼性质,孟某理应返还,但考虑到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应由孟某酌情返还,法院酌定返还金额为 3000 元

杨某要求刘某 1、刘某 2、周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八、审理结果

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彩礼款 3000 元。

九、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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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