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关于“国林兴业(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事宜的公告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 国林兴业(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林兴业(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请参与投资“国林兴业(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投资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西路7号)进行报案登记,逾期不登记者后果自行承担(原已报案的不需重复登记)。

三、涉嫌参与“国林兴业(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包括公司业务员及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收取报酬的人员等),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并退缴非法所得。

四、凡是参与“国林兴业(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编造、散布各类谣言、肆意煽动非法聚集闹事或者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警官 、郑警官

联系地址: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2022年8月30日

关于“聊城市淘优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事宜的公告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 聊城市淘优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聊城市淘优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法人张某、实际控制人康某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请参与投资“聊城市淘优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与案件相关的收据、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西路7号)进行报案登记,逾期不登记者后果自行承担(原已报案的不需重复登记)。

三、涉嫌参与“聊城市淘优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包括公司业务员及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收取报酬的人员等),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并退缴非法所得。

四、凡是参与“聊城市淘优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投资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编造、散布各类谣言、肆意煽动非法聚集闹事或者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警官、郑警官

联系地址: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2022年8月30日

[此文来源:山东法制报,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