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运之物皆贵重,丢失之物必重赔”古代镖局就有着这样的理赔理念,而关于索赔也早有追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深,许多索赔案例的成功,当人的权益遭到损害,很多时候想的都是如何索赔来减少损失,有些是合理索赔,但有一些无理索赔接二连三发生。

坐在公交车上吃糍粑噎死也向公交车司机索赔、在冰面遛狗溺亡能找河道管理所索赔等等,受害者各种让人觉得荒谬却又确切发生的索赔案例,一桩桩令人眼界大开,网友直呼这也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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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曾发生过一件小伙看到有人偷车冲上去踹了一脚,结果偷车贼引发了心脏病,而家属认为小伙这一脚害死了小偷,他们要求小伙索赔112万,那么小伙到底要不要赔这么多钱?该不该承担责任?

葛强在这天来到一家快餐店,在等待打包的时候葛强听见老板在那说,最近附近有个偷车贼,专门偷电瓶车,这事闹得沸沸扬扬的。而且那个偷车贼一直没有找到。葛强皱了皱眉,想起自己电瓶车还放在外面,因为想着就打个包很快的事情所以没锁,不过葛强心想也没人这个时候还顶风作案吧,不过但今天中午人有些多,葛强多耽搁了一会。

谁成想葛强一出门就看见自己的电瓶车不见了!葛强也是倍感生气,但看时间没过去多久,连忙问周围的群众有没有看到可疑的人,自己的电瓶车就放在这被人偷了。

旁边的路人一听,也是回忆了一下,紧接着恍然大悟,说刚刚有人在这里转悠,然后也没骑车,直接推着电瓶车走了,不知道是电瓶车没电了还是怎么样,说完还给葛强指了个方向,如果车坏了,那那个人推着走应该走不远。

葛强连忙感谢,然后一路追了上去,追了几百米,葛强就看见前方不远处一个人正在推着自己的电瓶车,葛强是哪个火大,哪见过这么嚣张的小偷,活脱脱顶风作案,为了阻止对方将自己的电瓶车偷走,葛强冲上去就是一脚,将其踹倒在地。

葛强平生最痛恨小偷,本来想给他个教训,但想着得饶人处且饶人,自己电瓶车也拿回来了,葛强也发现电瓶车安然无恙,可能是对方不会开电瓶车,这让葛强觉得很无语,那之前那么多丢电瓶车的,全是被他这样一辆一辆推走,还没被抓到?

偷车贼叫曹某,但他不是这段日子的偷车贼,他也是第一次做贼,听人家说不少靠电瓶车发家的,而且很少会被抓到,于是曹某看到葛强没有锁的电瓶车,一时之间便起了贪念,但他不会开车,便只能一点一点地推着走,就这样旁人也没察觉出异常,只觉得电瓶车没电了。

可电瓶车推着走太费劲,但曹某也很害怕被发现,费很大劲也才走了一段距离,很快就被发现车被盗的葛强追上,葛强的一脚将曹某踹倒在地,曹某便直直地倒在地上,面容苍白蜷缩,之前的冠心病突然发作。但葛强并不知道他怎么了,碰瓷讹人事件太多,指不定是装的,不少小偷装病逃避毒打,但出于人道主义,怕对方万一出事葛强便打了急救电话,随后转身离去,不想跟偷车贼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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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想到曹某直接引发心脏病猝死了,救护车来了也无济于事,曹某的家属感到非常难过,他们认为虽然曹某违法了,但是他罪不至死,而葛强的一脚却使其丧命,葛强需要为这一条人命付出代价!要求其赔偿112万作为补偿!

曹某的偷窃行为确实罪不至死,如果单单对他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远远不能构成情节严重的死亡程度,那么按照家属的说法,葛强这一脚直接引发了对方死亡,是存在着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和民事侵权的责任的,家属说得对吗?

首先,葛强的一脚是为了制止对方偷窃自己的电瓶车,葛强并不是带着故意杀人的意识,显然不构成故意杀人。那么他存在着过失杀人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杀人是指其没有故意、预谋的杀人故意性,但是由于普通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导致了对方死亡的一种行为。如果葛强被判定为过失杀人,那么面对着他的有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葛强的行为属于必要限度范围内的正当防卫,葛强便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说防卫过当,也是需要面临着相应的责任。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曹某已经对葛强的财产进行了侵害,葛强踹向曹某的那一脚只是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而且在踹完后,对方停止侵害,葛强也并没有再次对其施以暴力。而曹某冠心病的诱发也包括偷车被发现心理紧张和这一脚,但葛强并不知晓对方存在着冠心病,并不能预料到对方会因此而死亡,他是在合理限度内进行的正当防卫,也没有超过正当防卫尺度。除非葛强在知晓对方冠心病的情况下,再次对其踹上一脚,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不过,葛强在对方倒地之后,立马进行了急救电话的拨打,也并没有坐视不管,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

因此葛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葛强的一脚也是诱发了对方的冠心病,葛强需要承担少部分的民事侵权责任,其家属112万元的索赔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法院判决葛强赔偿对方家属5.6万元。

(《回顾青岛一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索赔112万,法院判了》人名均为化名,标题与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请尊重原创,拒绝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