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80天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此案审查起诉情况的通报,将打人者陈某志等人的行为定性为“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
案发监控显示,几名嫌疑人将被害女子拖至店外继续施暴。监控视频截图
据检方通报,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
检察机关为什么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央视记者在报道中提出了这个疑问,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春蕾给出了回应:
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这里的重点是“其组织较为松散”。那么,这就是对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而非“黑”的最主要界线吗?
李春蕾副检察长提到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全称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2018年1月出台的。作为司法解释,《意见》在指导办案时比法律法规等有更强的针对性。
新京报记者查阅《意见》发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进行了司法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关于“恶势力”,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019年4月,两高两部又出台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恶势力”明确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不过,上述文件表述,对普通公众来说似乎仍然不够清晰。具体来说,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怎么区别的?
在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回应。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同点: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但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
《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
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
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姜伟当时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相关报道:
8月29日中午,央视新闻还原了唐山某烧烤店打人案侦办经过,整个视频时长11分钟,首度披露了多个细节。
其一,被害人王某某首度接受采访,她回应了“在小巷子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一外界关注的问题。
据报道,6月10日凌晨2点多,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涉案烧烤店,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相约来到这家烧烤店吃饭,此时,陈某志等人与四名外省人员因密谋实施赌博违法犯罪也来到店里聚餐饮酒。
公共视频显示,2点40分左右,陈某志走近被害人王某某并进行骚扰。
被害人王某某在接受采访时说,“穿绿衣服男子就进来了,进来然后咱不知道上吧台说的什么,完了然后回来就摸我,然后我就不让,他就给我一电炮(耳光)。”
此后,陈某志等人又将被害人拖拽到烧烤店外的便道上继续殴打,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施暴,被害人跑进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里。
在巷子里陈某志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走出巷子。
“好几个人殴打我们,打完说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找人,否则就弄死我们,然后就跑了。”
第二,被害人被打后到医院治疗的画面、伤情画面、司法鉴定书相关细节等也对外披露。
视频截图
据报道,4名被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名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两名伤情较重的被害人住院接受治疗,7月1日出院。
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远某为轻微伤。
第三,警方讯问陈某志现场视频首次公开。陈某志提到,他在老汉城烧烤店“殴打几名女子”。
第四,“保护伞”被留置等画面也首次对外披露。
据悉,目前,已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挖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视频截图
第五,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史贵中出镜。
史贵中说,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机制、执法办案水平、民警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可以说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认真反思。
视频截图
“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极少数害群之马,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
他提到,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查摆问题,健全制度规范,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第六,陈某志等被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8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志等28人11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认定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
为何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对此,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春蕾说,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该通报发布后,政知君注意到,有微博网友就此讨论,为何该团体被定性为恶势力而并非黑恶势力?
事实上,2019年4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曾介绍过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曾应询回应称,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他们的相同点:一是都具有暴力性;二是都具有逐利性;三是都具有组织性;四是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他也坦言,但在法律意义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一是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二是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他还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