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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两党就互联网反垄断达成一致

2022年5月,《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The 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简称AICO法案)内容更新。该法案由两党共同组成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发起,并在不久前的2022年1月以16/6的票型获得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内的民主党全员支持该法案,共和党成员则存在意见分歧,但一定程度上两党在反科技企业垄断和防止干预消费者自由选择权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媒体和数字营销等相关行业应当关注AICO法案的实时动向呢?因为该法案一旦通过,将可能对互联网巨头企业的流量底盘造成严重打击。

准入与排序,法案规范的两大类行为

法案授权联邦反垄断机构对“部分平台”发起民事处罚和禁令。什么类型的平台行为可能触犯该法?

  • 不公正地偏向平台运营方所拥有的产品、服务或业务线;
  • 不公正地限制其他产品与平台运营方竞争,及在相关规定的生效方面存在歧视;
  • 在平台服务条款的生效执行和应用方面存在歧视,可能会妨碍相似处境的企业用户在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
  • 限制企业用户在不同平台的操作系统、硬件和软件环境中使用平台运营方产品的能力;
  • 以购买或使用不独平台运营方一家提供的其他产品为条件限制进入平台,或在平台使用状态及呈现位置方面有倾向性;
  • 使用企业用户在平台上活动、或是平台用户与企业用户的产品互动所产生的非公开数据,以补充或支持平台自营产品的经营;
  • 限制或妨碍平台用户卸载平台预装的软件应用,或通过调整平台上的默认设置引导用户使用平台提供的产品;
  • 对上报意见的用户施加报复。

我们可以将法案主要限制的互联网平台行为分为两类:

准入,即平台不得对准入设置“霸王条款”,比如苹果对入驻应用商店的应用收取分佣、浏览器默认Google搜索引擎等行为都将可能受到限制。除以上我们熟知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如亚马逊的智能音箱产品Alexa默认使用亚马逊网站为用户购买商品之类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

排序,任何涉及对平台所载应用或商品进行歧视性排序的行为都被法案所限制,包括搜索引擎结果排序、电商平台商品或商家排序等。简而言之就是要为平台之上的商家创造公平的展现机会,要收费都按统一标准收费和呈现,不能收了费还厚此薄彼。

“指名道姓”:监管直指亚马逊、Alphabet和苹果

法案适用于符合以下属性描述的互联网平台,包括网站、网络和移动应用、操作系统、智能客服或网络服务:允许用户在平台上生成或与内容交互;允许消费者之间或与第三方企业主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具有用户搜索功能,并在搜索后展现大量信息。

同时,2021年6月公布的法案草案对受监管的平台体量进行了如下限定:拥有至少5千万月活跃用户或10万企业用户;年市值或美国地区净销售额超过5500亿美元;对其企业用户构成“关键交易对象”的地位。据法案解释,有能力阻碍或限制从属商业用户触达其用户或消费者或者为有效服务用户所必须的产品或服务的平台可算作为“关键交易对象”。

10月调整法案中新增列示:全球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0亿以上或年度净销售额达5500亿美元的平台公司。

综合以上限定条件,目前市场上可能将受冲击的科技企业包括苹果,Alphabet(Google母公司),亚马逊,还不清楚Microsoft是否亦将列入条件范畴。值得注意得是,由于Facebook母公司Meta开年来股价一路狂跌,在本文发布的8月29日总市值仅剩4348亿美元,所以可能因此脱离监管视线。

法案一旦通过——根据目前两党态度来看,通过的概率较大——上述平台将可能面临在美年营收15%或相关业务在美营收30%的罚款,这个比例已经超过亚马逊2021年净利润率。

公平竞争、自由创新是商业活力的源泉

截止目前,法案直接的适用对象局限于三四家美国互联网巨头企业,但间接及中长期的影响范围则更广:

首先,以TikTok为代表的源自中国的全球化互联网平台将需要根据新的竞争规则调整经营策略,营造公平开放的平台使用氛围;

其次,与巨头有业务重合的中小互联网和电商企业将迎来更友好的生存和竞争环境,比如点评工具Yelp,音乐软件Spotify,搜索引擎DuckDuckGo;

同时,依靠平台进行曝光或经营的商户将可能获益,比如饱受诟病的“苹果税”将再次受创,亚马逊可能无法再默认加购使用FBA服务的商家,尤其是在选择Google进行搜索广告投放时,呈现位置将更客观等;

一些更为深远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首先,消费者信息及隐私属于个人而非平台的观念将经由法案得到进一步强化。平台的活动方式受到限制,正因平台不得视流量为己所有,不得凭流量谋求集中性的优势垄断;其次,这种“自伤元气”的举动应当让中国监管机构和企业管理者意识到美国政府在捍卫公平竞争、鼓励自由创新方面的决心,正是这种决心使得美国自二十世纪以来始终得以引领世界科技创新的前沿风向,在科技浪潮的更替中始终保持活力。

结语

1890年,美国首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出台。此后,美国的反垄断思潮一直在布兰代斯主义、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新布兰代斯主义等经济学派的交互影响下消消涨涨,直至2021年《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草案再引“公平与效率”之争。EqualOcean将持续关注科创企业在美营商环境,欢迎各位朋友通过邮箱lena@equalocean.com或添加以下微信与我们取得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