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26 周五
施加给犯罪者共情和怜悯,就是纵容犯罪。
——大宝老师
作者|大宝老师
来源|爸妈视界(ID: bamashijie)

贵阳市南明区,早上五点。
天蒙蒙亮,街上静悄悄的,晨练的人都还没起,零星有几个早餐店开了门。
小玲一个人走在马路上。
昨晚她在朋友家聚会,因为许久未见,一不留神就聊到了这个时候。
朋友提议让她睡下天亮再走,想着距离不远,在外面也睡不惯,就执意出了门。
然而,意外真的发生了……
刚出小区大门,小玲就感觉身后好像有人在跟着她。

回头看,是一个外卖员,正在左右看着两边街道。
又走了一小段路,发现那个外卖员依旧跟在后面,还偷偷看她。
“我看他,他就转过去,再看他,他就又转过去。”

她感觉有些不对劲,忍不住加快脚步,撒腿就跑。
歹徒见状也不再伪装,直接追了上来。
男女力量毕竟有悬殊,才跑出几十米后,她就被抓住,被对方用袜子堵住的嘴巴。
随后她被拉到一旁的小区操场,按在路旁圆凳上性侵。

甚至中途有行人经过,也没有停手。
而且,在犯案后,歹徒竟然提出加她微信,害怕激怒对方,小玲只好同意。
确定她通过后,歹徒才没继续刁难,心满意足的离开。
小玲拖着踉跄的步子回了家,在合租室友的帮助下报了警。
因为添加好友,警方假扮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聊天,顺利地将其约出抓捕归案。
虽然,最终男子依旧被绳之以法,
但是,这却成了小玲挥之不去的噩梦。

一些网友在“惩罚”歹徒的时候,同时将批判的目光放在了她的身上。
有人指责小玲,凌晨五点只身一人走在大街上
有人高高挂起,说她半推半就,如果自己一定拼死抵抗
有人恶意揣度,二人互为好友说不定你情我愿,价格没谈拢诬告强奸

肉体上的伤痛很快就痊愈,那晚精神上的打击和之后遭受的污言秽语却让她久久无法走出……
在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有罪论从来不会缺席。
这让我想起不久前写过的一个案子
一个新婚女子在一下班路上遭遇强奸,在拼命反抗无用后,为了为保护自己的身体向歹徒提供了避孕套。
没想到在归家后遭到了丈夫的嫌弃和周围人的质疑。



明明在歹徒手中保住性命的她,最后两度自杀,从五楼一跃而下……
要知道女性的贞操从来都不在阴道里,而在脑子里。
一个女性对待每个人、每份感情全情投入,专一不滥情,不害人更不害己,不去破坏别人的幸福也不会为了得到谁而轻贱自己;
始终有自己的原则和底线,思想干净,行为合理,那她就是贞洁。
正如印度男演员阿米尔·汗在《真相访谈》中曾经采访一位女士对强奸的看法:
“如果我被人强奸,有人会说我失去了贞操。
我怎么就失去贞操了?谁把我的贞操放在阴道里了?
被强奸了就等于失去贞操了,这种想法也太男权了吧。
我可没把贞操放在阴道里,失去贞操的应该是强奸犯,而不是那个被强奸的女人。”

犯罪者犯罪后应该受到法律和公众的惩罚,和受害者没有关系。
最后,送所有女性一句《简爱》里一句台词:
“要自爱,不要把你的灵魂和力量,浪费在受轻视的地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足不出户知尽天下事,近些年来性侵的新闻屡见不鲜,每次都能引起人们热议。
就单单儿童性侵案,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多达10782件。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性侵案维权十分艰难。
甚至被称为一场打不赢的战斗,成功案例鲜见,且成本极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证据缺乏,没有良好保护。
另一方面则是大众对性侵受害者太苛刻了...仿佛只有传说中“完美受害人”才有资格维权。
人们想象中的性侵,评判标准大多是:
1. 施害人:是陌生人
2. 受害人:有明显受伤、理想的女性气质
3. 工具:使用武器或其它暴力手段
4. 环境:户外
5. 报案:立即报案、记忆清楚、还原事件
然而警察、法官所看到大多数受害人的真实经历,现实世界中的性侵大多不是这样。
1. 在强奸案中,大多数施害者都是受害者认识的熟人——从现在或以前的亲密伴侣到熟人、朋友、同事甚至家人。
2. 延迟报案太正常了,而受害者对强奸回忆是空白、不连贯和不一致的也太正常了。甚至,强奸作为创伤性事件,往往会损害而不是增强记忆力。
3. 受害人可能在强奸前有自愿饮酒,或者和施害人有过性同意行为史
4 受害人不一定有理想的女性气质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当一个受害者站出来为自己讨回公道,事不关己的人们往往带着有色眼镜来评价受害者,或者将注意力转移到两位当事人的情感关系上来:
长成这样还有人强奸
穿成这样不强奸你强奸谁
他俩认识说不定有一腿,睡完后悔了吧
说话吞吞吐吐,编都编不不清楚
言论之下,也就导致曝光出的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在黑暗中苦苦挣扎,无数的恶魔逍遥法外,暗中寻找着下一个目标。

只有一个又一个性侵案件的胜利,很可能会变成那些受害者的支撑,让她们有勇气说出来,摆脱过去发生的一切,勇敢的向前走。
不要让“公众”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逍遥法外,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不要让“公众”成为受害者的束缚保持沉默,将血泪吞下。
“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
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
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女性意识的崛起,如今,尽管性侵维权依旧艰难,但却有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愿意勇敢地站出来,去揭露恶性指责不公,推动性侵维权程序的进步。
还记得上市高管性侵养女事件,尽管非常艰难,但那个14岁的女孩星星却还愿意勇敢,去直面伤害。
因为她明白:“不只有我,还有其他小孩儿,现在我受伤害,将来还会有别的小孩受伤害。”
不要辜负这些女孩们的勇敢。
点亮在看+转发,愿所有施暴者都无法逍遥法外,犯罪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无人再敢触碰法律的底线。
愿所有孩子都享有安全免于恐惧,可以随意穿着美丽的衣裳走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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