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人鲨(又名大白鲨)
作为海洋中的“伞护种”
其属于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
附录Ⅱ濒危野生动物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二级保护动物
亟需司法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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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对于非法买卖鲨鱼制品的行为
我们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的牙齿6389颗及部分颌骨,经鉴定物种及价值,上述噬人鲨牙齿及颌骨价值合计327.95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厦门市审理的涉案价值最大的危害濒危野生水生动物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未经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非法向孟加拉国及国内的吴某某低价收购包含大白鲨、柠檬鲨、鲭鲨、虎鲨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并租赁一工作室,加工鲨鱼牙齿及其制品,再使用手机、电脑通过淘宝、微信、Ebay、Amazon对外销售各类鲨鱼牙齿及其制品从中牟利。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为进一步确定所购买的大白鲨牙齿的物种属性以及保护级别,自行委托某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其所销售大白鲨牙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板鳃亚纲鼠鲨目鼠鲨科噬人鲨属噬人鲨。被告人孙某某在确定自己所收购和销售的牙齿中包含大白鲨后,仍继续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向国内外不特定买家销售包含大白鲨牙齿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及其相关制品。经查,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大白鲨牙齿,非法所得合计2004美元。
案发后,经鉴定,该案共计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噬人鲨牙齿6389颗,价值为319.45万元,另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噬人鲨颌骨价值为8.5万元,以上价值合计为327.95万元。
知法犯法
实在可恶
让我们看下
同安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价值达327.9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孙某某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该案宣判后孙某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水生野生动物通常是指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噬人鲨在内的濒危水生野动物有着极其重要的生态、科学、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我们应对水生野生动物加强重视、加大保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同样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获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活中许多人有收藏
动物制品、制作动物标本的喜好
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
在“以最严格的的制度
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的生态法治理念背景下
全面了解手中动物制品的法律定性
再从事相关行为
谨记除了大白鲨牙齿之外
象牙、熊牙、红珊瑚、犀牛角
以及玳瑁等动物制品
同样禁止买卖
切莫因生活中小小的爱好
遭受巨大的牢狱之灾
打击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买卖
从你我做起
愿更多的动物被温柔以待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同安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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