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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餐馆、KTV等场所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那么这种规定合法吗?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就明确了,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权可以被认为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没有自主选择权作为前提,消费者的其它合法权利均难以得到保障。当然,即便是明示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以希望消费者自主选择,这其实也是一种客观的不自由。这种不自由一方面表现为在酒水暴利的驱使下,该条款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明规则,消费者根本无法真正的自主选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时,不仅只是考虑酒水,而是将消费地点、环境、特色、服务、便捷程度综合考虑。消费者出于便利、节约时间的考虑,往往难以货比三家,做出真正称心如意的选择。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经营者不明示“谢绝自带酒水”,而在消费者消费后附加收取高额酒水费的不合理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也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尽管餐馆有权利按自己的方式经营,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

餐厅、KTV等场所经营者为谋取酒水暴利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迫使经营者不得不接受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酒水价格,这种强迫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总的来说,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下,餐饮行业规定的“谢绝自带酒水”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且在未明示“谢绝自带酒水”条款的情形下,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消费者若碰到不允许自带酒水的情况,可向当地工商局举报,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