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热了,上班时喝点饮料也是人之常情。但万万没有想到,有人却因为这件事,被公司直接辞退了。

张鹏于去年9月入职一家餐饮公司,担任服务员一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前段时间,上级领导突然告诉张鹏,公司监控拍到了他在上班时间从后厨饮料机中接饮料喝,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并于当月底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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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对于公司此举十分不服。张鹏认为,从他入职到被辞退,公司都没有进行《员工手册》教育培训,与领导的微信聊天中也没有提到此事,有同事也表示从未看过员工手册。况且,几乎所有员工都喝过从饮料机中打出的饮料,为何公司单单开除自己?另外,公司发的最后一次工资中少给了四天的病假工资。

张鹏越想越觉得公司辞退他的行为违法,并且该给的工资也没有给,于是便想找专业律师了解情况。张鹏通过查询网络,觉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口碑不错,便通过电话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因为对北京冠领律师张小露的解答非常满意,便委托张小露律师代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风采

张鹏主张,其曾任职的餐饮公司应支付给他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未给的病假工资。

因为有医院开具的诊断书证明,该餐饮公司认可了张鹏提出的支付病假工资这一请求,但并不认可支付赔偿金一说。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员工手册》严重违纪一节中明确写着“公司对出现严重违纪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4)故意走单,有偷银、偷吃、偷拿他人或顾客钱物的行为”,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也有张鹏的签字。因此,公司认为张鹏清楚员工手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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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张小露律师反驳道,

这并不能在法律上认定张鹏在上班时喝饮料系严重违纪行为。餐饮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未能证明张鹏从饮料机中接饮料喝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或顾客权益,导致损害价值较大。所以,张鹏的行为仅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直接与张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妥当。

因此,该餐饮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张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因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最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张小露律师的意见,并裁定,餐饮公司应支付张鹏病假工资二百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九千余元。(文中除律师名字外均为化名)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