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是不是谁的房子就给谁补偿款?不是这么简单的。因为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不是属于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个人的,房子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但不是绝对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同一个主体。所以,补偿款给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听上去,好像有点复杂。

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一一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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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的三权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宅基地上的房屋归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针对宅基地三权的分别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宅基地所占土地的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人,应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3075号行政裁定书,就作出了针对宅基地三权分别补偿的认定。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最好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耽误时机,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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