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法律中,有“刑法”和“民法”之分,正所谓“公私分野,刑民分立”,随着社会日新月异,关系复杂多变,刑民分立也成了法制化进程的主要方向。但在诸多案件中却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案件,名为“刑民交叉案件”,那么到底什么是刑民交叉案件?这种案件有何特点?
很多人误以为“刑民交叉”是一个法定概念,事实上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术语,在我法律中并没有这一概念。一般情况下,刑民交叉案件特指那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法律关系互相交叉的特殊案件。
案例分享
2020年9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了一桩刑民交叉案件,并强调: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先行刑事案件未明确认定的事实,对后行民事案件不具有预决力。
家住湖北的宋某曾经是大西洋公司聘用的员工,作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宋某全面知晓大西洋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因此在宋某离职后,大西洋公司与其签订了《离职义务协议》。
协议规定,宋某离职后不得有任何损害大西洋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保密约定的范围、技术秘密的范围作了限定。除此之外,自宋某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到与大西洋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不得为同类经营性组织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
作为补偿,大西洋公司会给予宋某经济上的奖励,从2010年9月宋某离职起,直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宋某从大西洋公司收取了款10514462元的补偿款。可他却并没有按照《离职义务协议》的规定办事,不仅偷偷成立了一家竞争公司,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5年,大西洋公司突然发现,一个名为恒瑞谷公司的企业盗用了自己公司的技术图纸。在大西洋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只有已经离职的宋某嫌疑最大。于是大西洋公司将宋某和恒瑞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宋某退还款10514462的奖励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对此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均认定,而刑事起诉书并不涉及对宋某的指控,亦无宋某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大西洋公司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宋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驳回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要求。
但大西洋公司并没有就此放弃,反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要求。最高院再审时终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虽然宋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他的行为却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
在对案件侦查卷宗中的资金流向图进行调查后,法院发现宋某其实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宋某离职后的两年内,他以隐蔽手段成立了该公司,并交由杨某打理。在杨某的主持下,该公司侵犯了大西洋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
宋某虽然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可他违背协议成立竞争公司,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这是一桩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判处宋某赔偿大西洋公司奖励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13668801元。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再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纵观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都非常重要,但最为关键的还是法院庭审环节,审判结果能够决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而民事案件与其不同,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从性质上来看,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性质义务的纠纷案。而刑事案件大多危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应受到刑事处罚。两者一个是内部矛盾的性质,一个是阶级矛盾的性质。从适用的法律来看,民事案件适用于《民法典》,而刑事案件则适用于《刑法》。
至于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根据同一法律实施,很难确定这种案件到底属于刑事还是民事。
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有着特殊的审理顺序和基本原则。对于案件事实相同的,应先审理刑事案件,而后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案件事实不相同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并行审理。
上述案例既属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也属于违背合同约定的民事案件,两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牵连和影响,所以符合刑民交叉案件的标准,是典型的刑事民事交叉案件。
结语
从我国古代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到如今社会的“公私分野,刑民分立”。法律在不断演变进化,刑事和民事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但无论如何,受历史路径依赖的影响,在我国“先刑后民”的观念依旧占据主力地位,也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消极影响和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