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不论何时一直都是风口浪尖上的话题,因为文化认知上的差异,部分患者家属和患者本人,在遇到一些有分歧的事情的时候,部分人会听信各种来自亲戚朋友的谣言或者网络流传的断章取义的内容,并以此来质疑医生权威的专业性,并给自己和医院都带来不少的麻烦。

今天我们要聊的案件,就是一个患者自主意愿办理出院后跳河自杀,反而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做好监护的工作,所以造成了患者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万,法院在得知事情经过后受理了此案并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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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河南内乡县发生了一件医患纠纷的案件,患者王某在入院后一天,因为不想拖累家人选择自行出院,并留下遗言后跳河自尽,家属找到王某遗体的时候依旧确认死亡了,家属哭天喊地,认为是医院并没有尽好看护责任,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王某被家人送来的时候被诊断为脊椎损伤,造成了瘫痪,为了进行治疗,送过来当天交了1300元的医疗费用,后续的治疗费用对于王某的家庭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费用,父母都是当地的农民,没有什么存款,妻子也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普通农妇。

送过来的时候王某意识还算清醒,对于医生说的话也大概听清楚了,知道后续治疗的费用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以后自己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了,得有人24小时照顾才能过完余生。

王某暗暗下定决心不愿拖累父母家人,于是在第二天,支开了家人,在唯一知情的友人陪伴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医生一再劝阻他出院,但是他心意很坚定,坚持劝说医生让他出院,甚至不让医生联系其家人。

友人陪伴他出院后,他借口想去河边看看,于是友人便推着轮椅带他到了河堤边上,他将实情跟友人说过后,并让友人帮助他录下了遗言视频,只身滚进了湍急的河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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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家属将其归咎为医院的监管不力,才让王某溺亡,所以提出了赔偿要求,并在医院门口拉起了横幅。

在接到诉讼后,法院派人了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也获取了友人的口供以及遗言录像,确定王某是自杀而不是意外或者他杀。法院获取材料后整理,做出决断:王某已经是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责任人,他自己的意愿办理了出院后,之后的行为都是自己的意愿,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找医院的麻烦寻求赔偿。我国法律将就一个因果关系,医院与王某的自杀没有任何关联,所以判定结果为医院无责,驳回王某家属的上诉。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又不是丧失民事判断的人,他的病症并不影响他的民事判断,出院也是他个人意愿,医院已经起到了阻止和劝解的作用,但是王某出院意愿强烈,医院人员予以尊重,之后发生的事也与医院无关,也不是说医院的工作人员强行要求王某出院,也没有直接造成王某溺亡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医院无责是合理合规的。

既然王某的死与医院无关,而王某家人因王某的死对医院索要赔偿的方式是否构成诈骗敲诈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这两项罪名都是刑事犯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院放弃上诉王某家人的索赔敲诈行为,并对王某的死亡表示沉重的哀悼,毕竟王某曾经在医院就诊,也算是医院对于病人家属的一丝宽慰,也希望他们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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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王某家人在医院门口拉横幅的行为其实也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显然王某家属的行为已经算是寻衅滋事的行为了,但在法院判决后,家人也没有再来闹事,医院也没有再追诉王某家人的麻烦。

从古至今,我们一直听说一句话“讲证据”,无论什么时候都讲究一个证据二字,到民事法庭上,证据就是因果关系,无论什么纠纷也好都讲究一个因果关系,正因为所有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都遵循一个“拿证据,讲因果”,所以才从根源上扼绝了不少企图蒙混视听,乱诉事实的冤假错案,国人也会更加信任法庭的公正,更加相信国家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