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谢文思

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购房者房屋存在的不利因素,导致购房者权益受到损害,是否需要赔偿?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已售商品房的瑕疵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开发商应向购房者作出一定的赔偿。

发现房屋被遮挡,双方产生争议

2016年,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认购某小区一栋2楼的房屋。购房时,陈某通过宣传册看到2楼的前方有一栋低矮楼层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但宣传册上并未标注该中心的层高。

2018年,陈某在办理收楼时提出,房屋阳台被毗邻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屋顶遮挡、排放口正对房屋室内、空调外机距离阳台过近且有噪声等问题,陈某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诉求。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陈某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购买的房屋阳台正面被毗邻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屋顶挑檐遮挡,露台上设置了一些配套设备,影响了案涉房屋的观景,露台与阳台直接相连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些瑕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某房产公司未就所售房屋的相关情况向陈某履行全面、适当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某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按房屋总价款的3%即81925.23元赔偿陈某损失。

未尽说明义务,开发商需赔偿

某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某房产公司称,其提供的宣传册及合同附件中的规划总平面图,皆已清晰展示陈某购买的房屋与商业中心毗邻,不存在任何隐瞒的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商业文化中心尚未建成,陈某无法得知该中心建成后的实际情况。合同约定,开发商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购房者,该商品房不存在大、中型遮挡物及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但是,某房产公司在销售时仅向陈某告知房屋与商业文化活动中心相邻,未告知该中心具体的楼高、与房屋的间距以及对房屋的遮挡程度等,未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廖世娟表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有能力有义务披露所售商品房所存在的不利因素或瑕疵信息,不应隐瞒商品房存在问题的真实情况。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已售商品房的瑕疵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造成购房人预期的心理舒适度降低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

校对 | 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