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提出商品房项目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但同一施工证范围内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预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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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这意味着,北京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最低可以按照楼栋来办理。比如一个项目有8栋住宅楼,最多可以分别给每栋楼办理,共办理8个预售证。

允许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后,开发商会不会借机分批涨价,一栋比一栋卖得贵?一方面,从去年开始,北京新的商品房供地,在供地时就已经明确了未来商品住房的销售指导价,开发商也要签署承诺书,售价不得超过指导价。而且《通知》也明确,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承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申请预售许可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同一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预售价格。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的衔接问题,也是购房人比较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按照规定,项目预售证到期后,开发商如果想继续销售,就需要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即人们所熟悉的大产权证,再去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有一段时间不能销售,不仅影响了项目的正常销售,也影响了普通购房者的购房体验。

《通知》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预售许可确需延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延期时,如项目尚未交付,应提交预售许可延期申请及确保项目交付的书面承诺、措施等,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项目按规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确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预售合同解除等原因,符合现售条件但未纳入备案范围的房屋,可再次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备案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形的,也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