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点大道理

让我们把时间退回到1946年的德国纽伦堡,当时这里正在进行一场著名的审判:纽伦堡审判。这场审判整整持续了280天左右。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他们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被审判的那一班人一样,双手沾满了鲜血。就如本文的情绪化题目那样,可以称之为人渣,人渣中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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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中的战犯们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这场对人渣们的审判,看起来似乎是慢腾腾的。法官们似乎并不与受害的人们感同身受,似乎并不像正义的人民那样嫉恶如仇。更没有满腔热血的胸怀,没有义愤填膺的情绪,没有除之而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快意恩仇。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庭居然为这些战犯安排了辩护律师?!这些人渣还需要辩护吗?他们发动的战争不是明摆着的吗?法庭外面残破的街道难道还不够醒目吗?而且这些辩护律师不仅仅是走过场,他们甚至还真正的不遗余力地为战犯辩护?!

这些疑惑与不解通过一个中国人的文字被记录了下来:他就是中国当时的大公报记者萧乾。不过后来,他自己也消除了这些疑惑与不解。我们来看看:

大公报记者 萧乾

(……至于他们发动的那场战争所造成的死亡人数,更不知有几千万。那帮罪行累累、十恶不赦的纳粹头目就是把他们碎尸万段,也不为过。然而纽伦堡战犯审判的主持者好像在表演耐性,一点也不急于为那些恶魔定罪,把他们送上绞刑架……。

……开庭前给有关被告充分的时间去陈述——往往是狡辩或抵赖。然后,就再去调研。在法庭上被告时而自我吹嘘甚至还丑表功。法官这时并不拍案制止发言,而是马上传来有关证人。所以经常一个纳粹头目在受审,法庭外候审室里总坐着几个等着被传讯的证人,准备用真凭实据来驳斥种种抵赖和狡辩。法官不是靠木槌而是靠如山的铁证,来驳倒被告的狡辩……。

我当时所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法庭不但准许犯人作充分的自我辩解,而且还为他们每人各聘有律师出庭辩护……他们各自的律师也想尽理由为他们开脱,设法减刑。……到了一九五七年夏天,我才明白让被告也替自己说说再定罪的必要。及至六十年代中期,我更体会到让被告当众替自己申诉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公道,也是对后人,对历史负责……。)

以上文字摘录于《一个中国记者看二战—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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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资料图片

是什么让萧乾改变了看法?是那段特殊的年代,是那些没有审判,没有辩护的过往。领导的一声令下,你就成为了罪人;群众的一声怒吼,你就成为了囚犯。听外国音乐就是洋奴,养花草就是修正主义,打太极拳更是活命哲学。

没有审判的定罪,不经辩护的审判,极其可怕!而经过辩护的审判,经过审判的定罪,哪怕是将其处以极刑,也往往能心服口服。

再次摘录一段:

(据我所知,凡在纽伦堡被判刑的,至今没有一个需要改正或平反的,也没听说过关于当时量刑不当的烦言。审判不是泄愤或报复的同义语。这里最需要的是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精神。

二:说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虽然劳荣枝案附带了民事诉讼,但是还是以刑事诉讼为主,民众关心的也是刑事部分。这里我们就仅仅讲一下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东西。

我国普遍的法理思想认为刑法的作用是具有双面性的,一是打击犯罪,一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刑法正确的实施。

刑法如果仅仅是为了打击,我们或许不需要制定刑法,我们只需要一个“英明的领导”就可以了。

(什么?大庭广众之下居然调戏良家妇女?!还传到国外丢国家的脸?!太恶劣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拉出去砍了!)

引申开来就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现在我们有了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你觉得这个人应该被拉出去砍了吗?会被拉出去砍了吗?显然不会。因为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存在,那个“英明的领导”已经被拆分成了警察、检察官、法官、辩护人以及他们各自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

他们“共同努力”既能够让违法犯罪得到合法惩治,又互相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他们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逮捕,起诉,辩护,调查,取证,提交证据,质证,法庭调查,判决,抗诉等等。搞清楚这个人到底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如果罪名成立,又适用于什么明文法条来处罚。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说回案件本身

案件时间跨度比较长,细节比较多,在此不详细回顾。首先看一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本案一审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在本案中,被告人是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法院应该为其指定辩护人。

然后看看技术性的内容。公诉人起诉的罪名主要是三项: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罪。重要背景是她有一个同案犯法子英,另案处理已经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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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

这三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故意杀人罪当然是死刑,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也是死刑。当年的法子英,法院判处他三项罪名都成立且都是判处死刑。

法子英判决书

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是与法子英共谋犯罪,是所有案件、所有罪名的共犯。

劳荣枝否认犯故意杀人罪,并认为绑架、抢劫行为也是受法子英逼迫,她并未共谋,不是主犯,不是共犯,而是胁从犯。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不能提供指纹,DNA等关键物证,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杀人时劳荣枝在场。某些案件过了追诉时效,组成合议庭人数不合法。

诸如此类种种。

所有的疑惑,所有的争议都要搞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伸张公平和正义。法律的问题不能只看判决的结果而不管审判的过程。

任何人都有合法的利益,任何人的合法利益都应该受到保护,任何人的合法诉求都应该能伸张,哪怕她是一个严重罪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这些诉求与伸张就就需要辩护,需要质证来实现。他们就体现在辩护权上。律师就是这个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的人。

劳荣枝辩护人

同时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尽职的辩护律师不断指出检察官,法官的错误,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公正。

另而言之,假设劳荣枝一定是死刑,那么也要依法判决他为什么是死刑。是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死刑?是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死刑?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还是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还是三罪并罚被判处死刑?这些都要辩论明白,判决清楚。

劳荣枝

这里我们也可以回到文章开头,大公报记者萧乾对于为二战战犯辩护的疑惑以及他自身的遭遇那里,去寻求答案。

愿案件中的受害人安息,尤其是那无辜的小孩,愿你在那边永远没有伤害。而他们,终究逃脱不掉法律的依法制裁。

附劳荣枝案始末

第一起案件1996年7月,劳荣枝与法子英对熊某进行抢劫,并将其全家杀害;

第二起案件1997年10月,两人在温州市,对梁某和刘某两名女子实施抢劫并杀死两人。

第三起案件1998年,两人在常州用第一起案件的手法将刘某绑架,最终抢劫7万元离开,未进行杀害。

第四起案件1999年7月,两人蒋殷某和陆某杀害最,并在去殷某家拿钱时法子英被击断右腿擒获。

法子英处决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共杀害7人,最终被依法执行枪决。而劳荣枝一直未抓获。

发现劳荣枝2019年11月,厦门警方在“云剑行动”中,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建立的网上追逃系统,抓获逃亡20年的劳荣枝。

逮捕劳荣枝2019年12月17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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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2021年9月9日,法院宣判劳荣枝以故意杀人、抢劫,数罪并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2022年8月18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二审,目前二审已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绝对不会漏掉一个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