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盗窃死亡,他们必须赔偿!”江西吉安,陈某和几位“鬼火少年”一起去盗窃,陈某盗得摩托车一辆,在驾车逃离的时候出车祸死亡。陈某家人将其同伙儿告上法庭,以同伙之间负有安全监管义务为由,索赔20万元。近日,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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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名中学生,未满16周岁。案发当天,社会青年皮某等4人约陈某出去玩。陈某以手受伤了为由,向班主任请假,然后和皮某等一行5人驾驶鬼火摩托车去了吉水县城。5人来到县城闲逛了一天,当晚在宾馆开了一间房住宿。
至凌晨时,因为钱花光了,几人商量一起出去偷辆摩托车换钱,最后商定由陈某去偷。经过踩点,几人选定了一处无人看管的小区。于是,皮某驾驶摩托车将陈某送到了小区附近,并向其提供了盗窃工具,然后和其他人一起在附近的一处桥头守候等待。
陈某在该小区成功盗获一辆鬼火摩托车后,仓促驾驶摩托车前去与其他人会合,但因为其并无摩托车驾驶证,且第一次盗窃后情绪紧张,途中操作不当撞到栏杆上当场死亡。其他人得知该情况后迅速逃离。第二天,陈某父亲因联系不上陈某便报警,警方发现陈某已经因车祸死亡。

于是,陈某父亲将皮某等4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陈某的同伙儿是否要担责呢?
1、陈某父亲提出了3点理由认为同伙儿应该担责:
第一,陈某是一名中学生,皮某等人擅自将陈某约到县城玩,致使陈某脱离学校监管;
第二,皮某等人作为年满16周岁的青年,将陈某约出来后,互相之间应该负有安全监督责任,现皮某等人不仅未尽到该义务,反而唆使陈某去盗取,存在过错;
第三,皮某等人明知道陈某并无摩托车驾驶证,还让他独自一人去盗窃摩托车,存在严重过失,是导致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2、陈某父亲的理由从法律上来说有依据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的生命权遭到侵害,如果有人在陈某的死亡中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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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皮某等人对陈某是否具有安全监管责任呢?比较类似的情况是,几人一起喝酒后各自回家,其中一人喝醉了,驾驶摩托车出车祸死亡。这种情况下,一起喝酒的同伴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喝酒的人之间互相负有安全监管责任,明知道对方喝醉了,还放任对方驾驶摩托车,这就是过错。
所以,从表面上来看,皮某等人将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陈某从学校约出来,且唆使不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他独自一人去盗窃摩托车,该行为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3、但经法院判决,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中还有一条,即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前面所述《民法典》第1165条,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活动,非法的民事活动不受保护的。
本案中,陈某一伙人去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盗窃团伙之间本来约定好了要如何分赃,但最后有人认为不公平,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可以么?当然不可以,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皮某等人对陈某的安全也不具有监管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自作孽,不可活,陈某的任性,留下了悲伤的家人,没有任何人会为他的死负责。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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