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怎样的母亲?在她的身上,看不到任何一点为母则刚的意思,反而是看到了人性中极其自私的一面,或者并不能将谭某当成一个母亲看待,尽管她生下了两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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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当苏某向谭某提出,要把谭某的女儿拿去“满足”他时,谭某虽然一开始也觉得荒谬,因为苏某给出的理由是这样才会赢钱,而谭某也清楚赌博是恶习,苏某都已经把几万元积蓄给输光了,但谭某最终还是点头同意了,将自己还不到十岁的小女儿带到了旅社,供苏某侵害。

不过苏某看着谭某的小女儿实在太小,自己几次都下不去手,便让谭某把她13岁的大女儿丽丽带过去。但丽丽对此类事情是有些认知的,任由谭某怎么劝说,她都不想做这事,而谭某见自己的女儿怎么也不肯同意,竟威胁道:“如果你不同意,我就喝农药自杀,留下弟弟和你!”

毕竟还是年纪小,虽然丽丽不想做这事,第一次被谭某带到旅社时看到苏某,丽丽还是极力反抗,不愿让苏某得逞,可丽丽并没有想到向他人求助。另外,谭某还威胁过丽丽,声称丽丽要是把事情告诉爸爸,她或者苏某某就会把爸爸杀了。

苏某实际上是谭某的情夫,几个孩子则是苏某与丈夫宁某所生,而从1993年起,谭某便与孙某保持了十多年的不正当关系。说起来,在1993年,谭某与宁某结婚才两年,谭某跟着宁某到北海打工,从而认识了工友苏某,苏某则要比谭某年长十多岁,并且他明知谭某已婚,却还是热烈追求了谭某,两人继而发展成了不正当关系,对外则是以兄妹相称。

后来谭某与苏某先后返回广西浦北县,宁某为了养家糊口仍留在外地打工,根本不清楚妻子与苏某的情况,直至QJ案案发后,宁某才得知这些年来都发生了些什么,不禁哀嚎。

2007年3月3日,谭某再次把丽丽带到了旅社见苏某,并协助苏某犯案,虽然丽丽仍是不同意,但谭某却用打骂、恐吓的方式威逼女儿,还帮助苏某强行摁住了丽丽……事后,谭某则从苏某那拿到了200元。

3月10日,谭某第三次将丽丽带到了旅社供苏某QH,丝毫不顾女儿反抗与哭喊,并在事后从苏某的手中拿到了300元。不过丽丽被如此对待,整个人都开始恍惚不已,精神状况越来越差,谭某便带着女儿去购买了一辆自行车,试图以此安抚女儿,但谭某依然还是会将女儿带去旅社或苏某的住处供苏某QH,为此,谭某甚至还给丽丽转了学,以方便苏某对丽丽实施不法行为。

案发后,谭某与苏某被警方带走。而在公安机关内,谭某供述自己的动机,却是让办案人员更觉得荒谬,谭某不顾女儿的意愿,残忍的伤害年幼的女儿,只是为了讨好情夫苏某,以免苏某在外沾花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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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本案中,谭某与苏某的行为均已构成QJ罪,不过谭某只是被认定为了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QJ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QJ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QJ多人多次的,以QJ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QJ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苏某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谭某被判了有期徒刑6年。并且两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还感到不服气,提起了上诉,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可QJ犯案不止是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更会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丽丽被自己的亲生母亲如此对待,多次遭到不法QH,或者这事会一辈子像个梦魇缠绕着丽丽,令其难以释怀。另外,谭某的小女儿懂事后回想起被母亲带至旅馆的场景,也不免感到害怕,情感上受到伤害。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对谭某判了刑,也剥夺了谭某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QH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并且考虑到谭某对女儿有严重犯罪行为,也丧失了要求被害女儿赡养的权利,丽丽长大后可拒绝赡养谭某,但如果丽丽自愿赡养,法律也会不禁止。

且不说女子本弱,为母则刚,在法律上,谭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就应当保护女儿免受QH,结果伤害女儿最深的却是母亲谭某,以至于丽丽多次被不法QH,相当于谭某生下了女儿,却没把女儿当自己的孩子一样看待,经过此事,丽丽大概也难将谭某当成自己的母亲一般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