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要

022年1月,我入职某公司做营销员,由于业绩没有达到要求,公司就以我不能胜任为由给我调换了岗位。同年7月22日,公司对我再次考核,作出了我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并作出了辞退我的决定,要我第二天就办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提出公司让我立即走人是违法的,应按照我应得的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可公司却说:“你不能胜任工作说明你有过错,公司有权让你立马走人,本就不用给你经济补偿金,哪来二倍的经济补偿?”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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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即时辞退权,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的,包括劳动中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可以让其立马走人。

而不能胜任工作,这属于个人工作能力问题,并不在法定的过错情形之列,所以,公司不能适用即时辞退,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预告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适用即时辞退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适用预告辞退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由于公司适用即时辞退的程序是错误的,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你能否主张二倍的经济补偿,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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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辞退你而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让你立马走人也没有按规定额外支付你1个月工资,这在解雇程序上显然是有问题的。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存在不同的认识,各省(市、自治区)对此所作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多数规定这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少数地方规定这种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的主张能否实现这要看当地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当地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至少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即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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