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寺西村,皎洁的月光倒映着村庄显得格外宁静。但突然,寺南路某出租屋传来一声尖叫:“着火了!着火了!快来人救火啊!”原来是住在二楼的一名租客尿急,起床上厕所,结果看到一楼房间内有烟冒出。然而,当惊醒的租客们使劲推开房门时,却被映入眼帘的场景惊呆了。

着火的是地上一堆黑乎乎的东西,不知道是什么,万幸发现得及时没有引燃旁边的衣物。两桶水下去就灭了,人们惊讶的并不是火,而是这间房的主人。租这间房子的是一家三口,丈夫贾某、妻子万某以及他们13岁的大女儿小贾,他们是二月份来温州打工的。母女俩在某鞋厂上班,贾某在瑞安当保安,一个月回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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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了将近半年多,附近的租户对她们并不陌生,可此时这对母女却已经成了冰冷的尸体。她们并排仰面横躺着,浑身赤裸,上半身在床上。腿从床沿挂下来,腿上有烧焦的痕迹,火烧到身上了。这对母女却依然闭着眼睛,毫无动静,房间内的地板上、床上有些许血迹。等人们再仔细一看,惊恐的发现她们的胸部已经被人割掉了,显然已经遇害。

惊魂未定的租户们立即报了警,发生如此骇人的命案,藤桥派出所、鹿城分局的警察相继赶往现场调查。并很快成立了专案组,邻居苑女士是最后一个见过万某母女的人。事发前一天工厂放假,贾某也回来与妻女团聚,下午3时许返回瑞安。6时许,万某去老乡那儿打麻将,拜托苑女士陪小贾去买手机卡。

两个小时后买完手机卡回来,正好碰上打完牌的万某,招呼一声后便各自回房。一直到发现她们的尸体,都没人听到有任何不对劲的声音,贾某也很想不通。妻子为人和善,从不与人结怨,究竟是谁下如此狠手?调查过人际关系后,基本排除了情杀、仇杀等因素,警方怀疑是偷窃、抢劫过程中的临时起意。

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搜寻,经贾某辨认,找到了一瓶不属于他们家的蒸馏水。技术检验比对后,发现嫌疑人的DNA类型是四川所特有的,立即排查外来人口。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55岁的黄某是四川绵阳人,案发前在温州一家作坊当抛光工。他虽然有着正经的工作,却是个惯偷,好逸恶劳又大手大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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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的压根不够他花的,他跟万某母女不认识,挑中两人完全是偶然。因为黄某此前曾在这一带打过工,对附近的租房比较了解,又清楚11月1日是许多务工人员发工资的日子。所以特意挑了这个时间到藤桥晃荡,想“搞点东西”,好巧不巧选中了家里没有男人的万某家。11月2日凌晨1时许,黄某携带作案工具,翻窗进入王某家。

进入万某房间后,又临时起意,杀害了王某母女。出于尊重逝者,警方并未公布具体作案细节,我们无法得知他究竟对万某母女做了什么。能肯定的是,黄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仅仅是因为一时起意便接连杀害两人。

事后还对尸体进行了折辱,从其脱掉母女俩的衣服,割去她们的胸部来看。黄某有变态心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黄某平时没有表现出一点变态心理。在熟悉他的人看来,黄某是个性格很随和、喜欢开玩笑的人,还很喜欢孩子。

这让黄家人难以相信他是残害万某母女的凶手,但DNA结果明白无误的告诉警方,黄某就是凶手。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的公私财物秘密转移为自己所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说他是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万某母女发现,为避免万某母女喊叫、反抗将其杀害。那么依法转化为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不过万某母女并未发现他的盗窃行为,那么他便有两个犯意,即盗窃的犯意、故意杀人的犯意。应当以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判处结果并未公布,但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来看,黄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盗窃也就罢了,还临时起意杀人,并且是以如此极端残忍的手段。即使判处死刑,也是他罪有应得,可怜万某母女好端端的睡在家中遭此横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