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勉强做成的事不会圆满,尤其是感情。无奈总有人反其道而行之,明明知道已经留不住对方,却还是想尽了办法。甚至不惜采用不道德或强制手段,都要让对方屈服,结果换来的只是两败俱伤。此前辽宁发生的一起案件便是例子:27岁男子拍下16岁女友裸照,因不满女友分手,伙同多人轮流侵犯......

苗某,1994年5月20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说起来令人唏嘘的是,在感情中极为不理智的苗某,竟然还是一位高级知识分子。案发时已经本科毕业,研究生在读,可惜的是他的大好前程都被自己毁了。2019年,苗某化名为“吴善朝”,通过QQ认识了这起案件的被害人于某。于某生于2005年3月9日,当时才14岁,还不到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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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相差了十一岁,但年龄的相差,并未能阻挡住他们之间擦出爱情的火花。于某正是情窦初开的年纪,期盼着能有一段轰轰烈烈的爱情,渴望着能遇上自己的真命天子。而在苗某有意的塑造下,他最初展现给于某看的都是最美好的一面,幽默风趣、温柔体贴。对于某那是关怀备至,每天早上起来准时问好,疏解开导她的不愉快。

于是没多久,于某便沦陷在了苗某的爱情攻势下,清楚父母知道后可能会反对。她没敢告诉父母,与苗某偷偷交往,享受着早恋的甜蜜。丝毫没意识到,自己将来要为这短暂的甜蜜付出多大的代价,在一起之后没多久。苗某便以实在想见她为由,哄她线下见面,天真单纯的于某毫无防备的答应了。接下来发生的事,不用想也知道,苗某又哄着她发生了关系。

其实稍微想一想就知道苗某不怀好意,一则两人年龄相差过大,二则于某还只是一个未成年少女。实际上,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是构成QJ罪的。苗某引诱14岁的于某并与之发生关系,已经不是道德问题那么简单,而是涉及违法犯罪。不过显然,哪怕是高学历的人,在被欲望冲昏了头脑之后也顾不得这么多。

何况,苗某自以为手里有于某的把柄,料定于某会任由自己胡作非为——他拍下了两人亲密时的照片以及视频。2020年8月末,半年多的交往,才让于某看清了苗某的真面目。控制欲极强、脾气暴戾、谎话连篇,但凡稍微有一点事不如他的意,他便会大发雷霆。这样的感情,让于某感到窒息,她提出了分手并拉黑了苗某。

然而此时才看清,已经有些晚了,苗某怎么可能善罢甘休。为了报复,以及继续与于某发生关系,苗某将自己手里拍摄的照片视频发给了姚某。并与姚某商议:“我有着小妞的裸照,不如咱们拿这个威胁,一起玩点刺激的?”同样昏了头的姚某没有拒绝,随后他们又联系了何某、刘某,令人愤怒的是何某自己也有一个五岁的女儿。

却在听到这个荒唐的提议后,不仅没有劝解,反倒是同意加入。在苗某多次以公开不雅视频、不雅照威胁的情况下,于某不得不答应出来跟他见面,这个小姑娘还没有意识到自己遇上的是一个多么无耻卑劣的小人。2021年1月30日,刘某驾车载着姚某在大连工业大学附近接上于某,前往预订好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80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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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逼着于某签订了一份“认主协议”,之后给于某戴上眼罩,四人轮流与之发生了关系。苗某虽然看不清楚,但感觉得到不是一个人,事后泪崩。于某回到家,父母看到女儿不对劲,几经询问得知了事情的真相。又心痛又气愤,为让苗某等人付出代价,也是为了避免他们日后再拿不雅视频、不雅照威胁。

于某父母带着女儿报了警,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于某提出分手时,其父母并不知情,倘若当时苗某就此停手。或许这件事还能揭过,可他错上加错,因为上当受骗的小女孩提出分手恼羞成怒。

竟以不雅视频、不雅照威胁,违背于某意愿,伙同多人轮流侵犯。苗某、姚某、何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QJ罪,起到主要作用的苗某、姚某为主犯,其刑罚应当更重。《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L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人轮流侵犯,侵犯未成年人,在QJ罪的量刑中属于加重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的,根据犯罪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最终经法院审理,决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