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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黄市监处罚〔2022〕969号显示:5月20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岛晋鲁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5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业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业信息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没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停业信息。针对消费者的退费要求,当事人表示无法退费,要求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 经向部分消费者作询问调查,消费者提供了预付卡照片、充值记录、消费短信记录。消费者表示最后消费时间为2022年3月底、4月份,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业信息,也未收到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停业信息,对于消费者的退费要求,当事人始终未给予处理。因部分消费者未至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或无有效的凭证,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有证据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876元。

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退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壹仟捌佰柒拾陆元整) 2、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