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47岁已婚女子多次出轨,并被情人拍下不雅视频,后情人将该视频发至女子丈夫等人的手机,女子不堪忍受自杀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情人赔偿其因自杀行为导致的损失共计13万多元。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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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7岁的盛女士在工厂打工,在工厂内结识了45岁的戴某,二人是老乡。2018年6月份,戴某与盛女士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戴某因工作方面的问题与盛女士发生矛盾,在盛女士离厂回家不来上班时,戴某便将之前用手机拍摄的他与盛女士发生性关系的不雅视频通过截图的方式发送至盛女士手机内,威胁盛女士回厂里上班。

盛女士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回厂里上班,害怕事情暴露被迫和戴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盛女士要求被告戴某删除该视频,戴某谎称已删除。

2019年2月份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当盛女士辞职离厂回家时,戴某为了和盛女士发生性关系又将两人的不雅视频截图发送至盛女士的手机里,同时发短信威胁盛女士已将该视频截图发送给盛女士丈夫等人的手机内,导致盛女士精神压力过大,于2019年3月1日晚7时许在工厂内服农药自杀。

后戴某发现便立即将盛女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为:急性乙酰甲胺磷中毒,共住院10天,花去医药费21240.68元。出院医嘱:门诊随诊,建议休息14天。2020年6月8日戴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与此同时,盛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0510.68元。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将其与原告的不雅视频发送至原告本人及其丈夫等人的手机内,导致原告精神压力过大而服农药自杀,后因及时发现被救治。被告此种行为对原告服农药自杀起了一定的作用,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一审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经审核,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5240.68元,故被告应承担35240.68×20%=7048.14元。

综上,一审判决:①戴某赔偿原告盛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7048.14元。②驳回盛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盛女士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戴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8510.68元。事实和理由: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戴某将其与上诉人的不雅视频发送至上诉人本人及其丈夫等人手机内,更是戴某违背妇女意志,自2018年11月起多次采取胁迫等方式强行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性侵行为。戴某的强奸犯罪行为是导致上诉人自杀的最主要因素,上诉人正因受到了不法侵害行为方才无奈选择了不正确的处理方式,然原判仅认定了戴某将其与上诉人的不雅视频发送至上诉人本人及其丈夫等人手机内,导致原告精神压力过大而服农药自杀,很明显过于片面和单一,上诉人精神压力过大的因素不仅仅是戴某利用不雅视频的胁迫手段,更是因为戴某的强奸侵害行为,因此一审对于戴某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更是由于未能理清侵权行为内容,而导致对本案过错责任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2、原判错误认定双方过错责任,显失公平与合理性。

如上所述,一审判决未能理清本案的全部侵权行为,并错误的认定戴某侵权行为对上诉人自杀行为的作用程度,而确定戴某对上诉人所造成的损失仅仅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很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对上诉人来说,显失公平。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自杀的过激行为完全系因为戴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和后期的以不雅视频的胁迫行为,上诉人完全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而对于上诉人的损失均应由戴某承担。法院经审理认定:认为上诉人盛女士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盛女士的行为可恨可悲,但戴某也是够无耻的。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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