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梁某找来干活的工人吴师傅,在西安交通大学创新港校区学生生活E区食堂项目干活时不慎摔伤,面对赔偿问题,梁某和包工头张某各执一词,产生纠纷。8月18日,经过协商,伤者称已经谈好赔偿事宜。

日前,梁某找来干活的工人吴师傅,在西安交通大学创新港校区学生生活E区食堂项目干活时不慎摔伤,面对赔偿问题,梁某和包工头张某各执一词,产生纠纷。8月18日,经过协商,伤者称已经谈好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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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叫人来干活,第一天就出事了

8月18日,梁某向华商报·二三里介绍称,8月15日,工友吴师傅在西安交通大学创新港校区学生生活E区食堂项目干活时,不慎摔伤。“吴师傅是我叫来干活的,包工头是张某,劳务费是每人每天200元。15日上午10点多,吴师傅和另一个工人在四楼楼顶抬护栏时,不小心绊倒,人差点从四楼楼顶的天井掉下去,幸亏他扒住了,但是身体受了伤,在医院检查发现右侧4根肋骨骨折。”梁某说。

梁某表示,他来到这个工地干活只有三天,而吴师傅当天是第一次来干活,没想到就出了事。“事情发生后,面对如何赔偿吴师傅的问题,包工头张某说我是从他手里包活,我叫来的人出了事,我也要负责。但我和张某之间没有包工合同,我只是负责给张某找人来干活,不应该承担责任。”梁某说。

此外,梁某还表示,事情发生后,他和其他人干活的工钱张某还没付。“每天三个人,干了三天,一共9个工,工钱应该是1800元。”

包工头:应该按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18日下午,对于吴师傅受伤一事,包工头张某称, “梁某以4000元承包了安装楼顶护栏的活,我是三包,梁某是四包,吴师傅是梁某叫来的,出了事,应该由我和梁某划分责任,然后按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梁某根本不和我谈赔偿的事,反而催着要工资。我已经给吴师傅垫付了3000多元。”

张某称,梁某承包一事,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所以现在各执一词。

当天下午,梁某和张某通话时,对于是否是承包、工资应该是多少等问题,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休,最终也没有谈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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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方:相关公司已跟伤者谈好赔偿条件

据了解,西安交通大学创新港校区学生生活E区食堂项目,由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18日下午,项目部王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不认识包工头张某,张某上面还有一个装饰公司。“装饰公司负责人对我说,已经跟伤者吴师傅谈好了赔偿条件,问题已经处理好了。”但对于装饰公司的名称及负责人电话,王姓工作人员拒绝提供。

18日下午,伤者吴师傅在电话中表示,自己目前正在住院,家属在和公司方面协商赔偿问题。“听说已经谈好了。”吴师傅说。

律师:三种情况,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对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包工头是个人,而非企业,且包工头不是从其他企业承包的活,尽管伤者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在给包工头干活中受了伤,包工头与伤者便建立了劳务(雇佣与被雇佣)法律关系,包工头应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赵良善指出,如果包工头是个人,而非企业,但其是从一家企业承包的活,伤者在给包工头干活中受伤,可视为伤者与该家企业建立了事实上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伤者可向该家企业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赵良善强调,如果包工头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其所属企业是该活的承包方,伤者在给包工头干活中受伤,虽然伤者与包工头所属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伤者可向包工头所属企业主张工伤待遇赔偿,企业需向伤者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停工留薪工资、劳动能力伤残赔偿金(如经鉴定构成伤残的)等。

赵良善建议,一般遇到工作中受伤的问题,承包方应尽量与伤者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伤者可选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提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二三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