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昭公三年》记载:“非宅是卜,唯邻是卜”,意思是选择房子和住宅,不要光看宅院如何,位置怎样,更重要的是确定左右的邻居是否合适。就算是孟子,也是在孟母三迁后才能够学得一身的知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由此可见,有一个好邻居,不仅在危急时刻能够获得帮助,还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人。可如果遇到一个丧心病狂的邻居,可就不是一件好事,甚至有可能引来杀身之祸。

2013年6月17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某环卫工人在清理公厕时发现,该市区陕西营新桥南侧公厕粪池内出现了被肢解的尸体。环卫工人将垃圾清理到填埋场时才发现,一块类似人类肚皮的东西。

一开始环卫工人没有在意,直到他发现了一截胳膊,这才意识到不对,于是立刻报警。民警赶到后立刻封锁了公厕,并对公厕进行调查。经过细致的调查和走访后,警方终于初步确定了死者的身份。

从尸体的身高、体重以及牙齿发型等方面,民警发现死者和当地少妇李某非常相似,最关键的是,李某于2011年10月30日被报失踪,从此后再也没有出现。如果死者真的是李某,那么就代表这桩案子发生在2011年。

6月28日,经承德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发现死者的DNA和李某DNA完全一致,因此可以确定公厕里的尸体就是李某。可到底是谁杀害了李某,又为什么要如此残忍地将分尸抛弃至公厕内?

就在案件的调查陷入僵局中时,和李某同住一栋楼的居民给了民警一个提示。附近的居民表示,李某生前和邻居王某有过矛盾,并且多次发生争吵。2011年10月,李某正是在一次和王某的争吵后失踪,因此附近居民都怀疑,李某的死和王某有关。

民警得到提醒后立刻对王某展开调查,发现王某和李某属于上下楼关系。王某的父亲曾多次因为犯罪而入狱,父母离婚后王某跟随父亲生活。不仅家庭贫困,还性格孤僻内向,有严重的仇富心理,极具报复性。

幸好李某家庭富裕生活美满,两人曾因为卫生间漏水问题而发生矛盾,因此王某很有可能对李某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实施报复将其杀害。锁定了王某嫌疑人的身份后,警方果断采取行动,于6月29日将王某在家中抓获。

王某坦然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警方询问他为什么要对李某下杀手时,王某给出的答案却令人惊讶。原来王某认为,李某一直看不起自己,对待自己的态度非常嚣张,这深深刺痛了王某的自尊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王某住在李某家楼上,其卫生间因为年久失修导致漏水。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解决,但王某家条件困难,一直没能修好。这件事王某自知理亏,于是一直在打工赚钱。

终于在2011年10月30日这天,王某修好了卫生间。路上遇到李某时,王某主动告知对方自己已经修好了卫生间的地漏。可李某却并没有理睬王某,直接从他面前走过。如此傲慢的态度激怒了王某,也让王某产生了杀心。

10月30日中午12点半,李某从妹妹家出来路过王某家门口,王某尾随其后,趁李某拿钥匙开门时,捂住李某的口鼻,将其掐死后吧尸体带回自家卫生间。为了防止尸体暴露,王某将李某的尸体肢解后,丢到营新桥路口的公厕内。

原本王某以为这件事神不知鬼不觉,却没想到在两年后被环卫工发现了李某的残肢,而他也被警方顺藤摸瓜捉拿归案。很显然,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在案发后还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摧残,情节极其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时,既要考虑到案件的不同性质,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这起案例属于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来说法院不应该对犯人判处死刑。但王某的犯罪情节太过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属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对于这种犯人,为了避免他日后出狱再次作案,法院一般都会判处死刑。更何况,王某还有分尸的恶性,更加重了他的犯罪情节。

综上所述,承德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王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原本是一对邻居,却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闹成一桩大案,最后付出了两条人命的代价,明显太不值得。

在这起案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是王某,但李某也有一定过错。对邻居应该有一个热情互助的态度,可李某嫌贫爱富,对待王某不屑一顾,最后招致了杀身之祸,也算是种因得果,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