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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荔城区刑事速裁法庭判决一起

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被告人郑某洲犯高空抛物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回顾

2022年7月29日清晨,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郑某洲在睡梦中被楼下路边切割机人工作业噪音吵醒。

随后,郑某洲电话联系物业处理,在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郑某洲一怒之下,将一玻璃瓶从7楼阳台抛下,庆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荔城警方在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发现现场区域系人行及车辆通道,属于公共场所,且周边有多个正在营业的便利店、早餐店等店铺,该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高空抛物罪。同时,经过侦查,警方第一时间锁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洲,并立即对其展开抓捕归案。面对警方前期充分侦查收集到的证据,郑某洲对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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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例如设置相应的告示、警示标志,并在容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区域安装安全防护措施、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等,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欢迎关注》》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辰雪

▌校对:小尧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荔城公安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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