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投罗网!”江苏南京,李女士因临时有事要出门,于是把房门钥匙放进一个布袋,并将装有钥匙的布袋,挂在门口。可不曾想,男子魏某经过李女士家门口时,发现了该布袋,并从布袋中,发现了一串钥匙。魏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用钥匙去开李女士家中的大门,结果成功了。随后魏某进入李女士家中,从床头柜处,盗走了两部苹果手机。

李女士回家发现两部手机不见后,还以为自己家人拿走了,所以并没有在意。可不曾想,李女士的女儿第二天从其ipad中,发现几张陌生男子的自拍照片。

原来,李女士的苹果手机与其女儿ipad都是使用同一个账户的。也就是说,不论是苹果手机,还是苹果ipad,只要是使用同一个账户,并设置了同步功能。一边拍照,另一边就能看到云端存储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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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确定手机被盗后,立即报警求助。有了嫌疑人的照片,民警很快就在魏某所住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找回了李女士被盗的两部苹果手机。

据魏某供述,其当时偷到手机后,出于好奇,拍了几张自拍照。目前,魏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1、有网友感叹道,李女士的心太大了!居然敢把门钥匙放在大门口,这是考验人性么?

还有网友表示,还好当时家里没人,魏某要是晚上来,那后果将不堪设想,要引以为戒!

笔者赞同这一个观点!务必要引以为戒!即不论任何理由,切勿做冒险的事,更何况配多一把钥匙,不会太麻烦,也不需要花多少钱,更重要的是,安全第一!

2、魏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中明确指出,盗窃他人财物一般以盗窃财物价值为入刑依据。即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下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该《司法解释规定》还特别强调说,具有入室盗窃、扒窃或多次盗窃情节的,不论非法所得价值多少,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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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由于本案魏某是非法入室后实施的盗窃行为,因此无论其盗窃所得的两部手机价值多少钱,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魏某盗窃了两部手机,被抓后,除了要将手机还给李女士,还要被刑事处罚,并且还要被判处罚金。即魏某除了几张自拍照外,啥也没得到,还要坐牢,交罚金。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靠双手努力工作,勤奋致富才是人间正道,切勿通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试图走捷径。因此所谓“捷径”,只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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