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诅咒”一词出自清 魏源所著的《默觚下·治篇十二》一文中,在该篇文中有这么一句话:“登其歌谣,审其诅祝,察其谤议,于以明目达聪,而元首良焉,股肱康焉。”自此以后,便有了“诅咒”一词。

《词语新解》中称,“诅咒”是指采用恶毒的语言骂人,是对人的一种侮辱,是令人无法容忍的一种行为。

社会学家指出,在大部分的斗殴事件当中,当事人一方对当事人另一方的咒骂,往往是引起斗殴事件的导火索,从理论上来讲,没有任何人会对一个举止文明的人动手殴打,俗话说:“抬手不打笑脸人”就是如此。

一位史学家指出,从历史上来看,许多斗殴事件都是因为当事人中有一方口吐脏言而引发的。

据考证,正统十四年六月,明英宗朱祁镇在位时曾经发生过一起“朝堂血拼”事件,该事件的起因就是因为锦衣卫指挥使马顺说了一句令所有百官都觉得非常不爽的骂人话,从而激起了百官们的愤怒,于是,户科知事王竑突然冲到马顺面前挥动了老拳,王竑的这一动手,引发众百官纷纷效仿,不大一会儿,马顺就被众百官活活地打死在朝堂之上。当时在场的朱祁镇的弟弟摄政王朱祁钰都被吓得缩成了一团。

这位史学家同时指出,我们古人非常忌讳自己被别人诅咒,古人认为:受人诅咒无异于受人侮辱,是无法接受的,被诅咒者必须向诅咒者讨要一个公道,而讨要公道的手段就是“还回去”或者对诅咒者动手。

一位心理学家指出,我国人类普遍有一种“宁可受死,决不受辱”的心理,这种心理是由我国人类的基因所决定的,很难改变。而受人诅咒,就等同于受人侮辱,是不能够被我们国人所容忍的。

纵观整个社会现实,恐怕能够容忍别人侮辱的人也不会有几个。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当他们觉得别人对自己使用了侮辱人的字眼后就会立马“血往上涌,挥拳相向”了。基于此,凡是一些有素质的人,都不会擅自对别人使用侮辱人的字眼,以免因此而爆发冲突。

然而,就在8月17日,浙江台州竟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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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8月17日,浙江台州某相亲公园内,未婚小伙子安某和朋友一起在公园内转悠,当安某发现有位女孩长相优雅时便走向了女孩所在的“相亲摊位”,而该女孩所在的“相亲摊位”上有她和她的母亲两人。

安某说:“我相亲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需要分别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都告诉相亲对象,不能够隐瞒,否则,就等同于欺骗对方,是非常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陪同安某相亲的朋友陆某说:“安某基于自己的原则,便坦诚地将自己有抽烟的习惯告诉了相亲对象。但令安某没有想到的是:女孩倒是没有发声,而女孩的母亲却直接对安某进行了诅咒,女孩的母亲说:‘抽掉每盒香烟,都可以得到两个元宝,当自己到肺癌晚期时可以将元宝烧给自己,毕竟这种元宝都是自己亲手做的,烧起来会有参与感呢!’安某也不是傻子,当他听到女孩的母亲这样诅咒他后,便悻悻地离开了这个‘相亲摊位’。”

陆某说:“我们可以不提安某的感受,从我自己的感受上来讲,我对女孩母亲诅咒的话都是难以接受的。毕竟,安某还没有与你女儿谈恋爱,尽管你认为抽烟是一种恶习,你可以友好或者善意提醒安某,但你为什么要用那么恶毒的话语诅咒安某呢?实在是令人费解。”

以上所述,就是这一事件的一个简单过程。

网友声音

网友没有名字的母后:女孩母亲可以介意抽烟,但我觉得烧元宝的话真的不能说,毕竟,这是一句诅咒人的话,况且,相亲又不是进行角斗,假如女孩的母亲遇到一位敢于还嘴的年轻人是不是就不堪了呢?人和人相遇,还是要结善缘的!

网友冉佳:抽烟喝酒虽然不好,但是,人家小伙子还没有与你女儿谈恋爱呢!你也不是人家的丈母娘,你有什么权力干涉人家小伙子的自由?况且,你又说了那么一句非常恶毒的话,实在是令人无法容忍!如果我是相亲的那位小伙子,我非要与这个女孩的母亲吵起来不可!

总之,网友们的议论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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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观点

兴许女孩的母亲是一个非常讨厌抽烟的一个人,不过,你有权利讨厌抽烟的人,你也有权利不认同一个抽烟的人与你女儿谈恋爱,但你没有权利侮辱一个与你不相干的抽烟的人。毕竟,人家小伙子还不是你家女儿的恋爱对象,与你这个做母亲的还没有任何关系,你凭什么诅咒人家呢?依我看,这位当母亲的素质实在是有些太低,是需要受到批评的。

大家以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