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于去年九月三日宣判。

一审法院南昌中院认定,劳荣枝成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每一条都论罪当诛,最终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劳荣枝听到结果当场痛哭,当庭宣布上诉:

“审判长,我听清楚了,但我不服,我不服。我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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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诉后续来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二审于上午九点半在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

她的辩护律师会提出哪些新的辩护理由和新的证据?有可能推翻一审死刑判决吗?

从一审庭审现场的情况来看,劳荣枝辩护的发力点并不在于脱罪,而在于避免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劳荣枝方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对于“抢劫罪、绑架罪”的指控,劳荣枝方提出:对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劳荣枝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与此同时,虽然劳荣枝方承认参与了抢劫和绑架,但是“受到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因此请求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总之,在造成七名受害人死亡结果的事实面前,劳荣枝方把自己摘得一干二净:都是法子英个人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劳荣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叫“实行过限行为”呢?就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综合劳荣枝的辩护内容,“故事”版本是这样的:

劳荣枝知晓法子英具有抢劫、绑架的犯罪故意,并在其胁迫下,不自愿地参与了抢劫、绑架的犯罪过程。但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法子英在共同犯罪以外独立实施的行为。劳荣枝事前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不属于共同犯罪。

如果这个故事被证明成立,法院将仅能对其作为抢劫罪和绑架罪的胁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那么她是否能够证明这个故事成立呢?

不能,但她也不需要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同时,为防范冤假错案,第55条规定,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应当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七条血淋淋的人命面前,劳荣枝自知绝无完全脱罪的可能,对于“杀人”部分的事实,她的辩护思路不在于证明“自己无罪”,而在于证明“检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有罪”。

这里的逻辑是:既然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我并不需要彻底推翻检方的指控,而只需要对控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让证据链无法闭合、或提供一种他们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即可

因此,劳荣枝一审委托律师周兆成,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

同时,劳荣枝结合法子英受审时的供述,讲述了另外一个版本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年幼无知的她受法子英胁迫,在恐惧与不安中参与抢劫、绑架,但杀人过程为法子英一人所为,与她无关。

这个故事纵然有诸多可疑之处,但从逻辑上自洽即可。只要自洽,它就是一种无法被排除的合理怀疑。

但是否自洽,并不由故事讲述者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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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劳荣枝自称受胁迫,可多数受害人都是她亲自出面从歌舞厅、酒吧等风月场所诱骗回家。若真受胁迫,在共同作案的两年时间里,她行动自由,完全有机会脱离控制并报警,但她没有。并且,在法子英落网后自己独自潜逃前,劳荣枝给他留下字条,内容为:“亲爱的,我先走了,我在家里等你,我爱你。”

再比如,劳荣枝自称从未参与杀人过程,可据法医鉴定,最后一名受害者死亡时间为法子英落网后第二天,也就是说法子英被捕时受害者还活着,而当时该受害者只处于劳荣枝一人的控制之下。且法子英在离开前曾向其交代,如果自己没有回来,“就杀了他(指受害人)给我报仇”。

再再比如,在杀害第一位受害者的家人时,劳荣枝曾主动提出要剪掉邻居家电话线,为了毁灭证据,甚至说要直接放火烧了现场。

故事讲不讲,在你;信不信,在法律。

针对劳荣枝方的辩护,法子英受审时的辩护律师俞晞表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均积极策划实施共同犯罪。首先,虽然分工不同,但是劳荣枝也积极实施犯罪。比如说诱骗被害人,都是劳荣枝实施的,根据刑法规定,将两人均认定为主犯并无不妥。其次,当年合肥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合肥中院的判决书都没有区分主从犯问题。”

根据劳荣枝案一审委托律师周兆成对二审所作的预测,在二审中她很有可能继续采用前述思路: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劳荣枝是否有杀人合谋,是否参与杀人,这将会是二审控辩双方的焦点。法子英当年供述,每次杀人前,都会让劳荣枝先离开,这一点是否可以验证劳荣枝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和动机,也需要二审庭审中给予查明,抢劫罪和绑架罪虽然是严重侵犯人身与财产法益的暴力犯罪,其犯罪构造中能够包含故意杀人的恶劣情节。但是,案发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当时具有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包括杀人的实行行为。刑法的证明标准在于“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二审公诉机关还需要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劳荣枝的杀人行为是否成立。

目前,本案二审仍在进行中。由于案情复杂、控辩双方争议激烈,庭审可能会持续多日。

据悉,在庭前会议中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合肥绑架案中给被害人妻子的字条”的鉴定笔迹、常州绑架案证人出庭、疲劳审讯等发表异议,被法庭依法驳回。

开庭后,控辩双方对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劳荣枝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是否充分”“劳荣枝系主犯还是从犯”等异议展开举证质证。

在开庭前,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向记者表示,此次二审开庭时他会申请现场旁听,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他们还会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劳荣枝几乎可以肯定会被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劳荣枝对抢劫、绑架指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故意杀人指控否认。

对于杀人抢劫犯罪事实,因被害人均已死亡,法子英亦没有在先前的供述中指证劳荣枝,而苏荣枝本人也予以否认,没有直接证据,但是一审判决根据大量间接证据认定了劳荣枝参与抢劫、杀人的事实。

根据一审判决后《检察日报》记者采访公诉人的报道来看,在第三起江苏常州绑架案中,幸存者被害人刘某陈述:“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同时根据刘某的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对这起绑架事实,劳荣枝并不否认,且有被害人陈述,可以证实至少在此节事实中劳荣枝并没有被胁迫参与犯罪,而是有极大的主客观能动性。

二审中,只有在这三个罪中均能认定劳荣枝属于被胁迫犯罪,劳荣枝才能保命,否则,只要有一个罪名的事实认定中,不能认定劳荣枝构成胁从犯,劳荣枝最终仍将被维持死刑判决。

综合以上根据一审判决的情况来看,二审维持几乎可以肯定会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对劳荣枝案二审也发表了看法,刘昌松律师认为:

此次二审与一审的一个重大不同之处是,劳荣枝的辩护人从指定的法援律师换成了家属委托的知名学者律师吴丹红。这不仅在程序上消除了这方面瑕疵,而且吴丹红为我国知名证据法专家,这让家属和部分公众对二审有了更多期待。

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系主犯,也就是与法子英不分主次地承担责任,这样被判死刑的是必然结局。如果二审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的认定发生改变,二审改善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

劳荣枝案即使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原死刑判决,还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如果最高院核准后认为,此案并没有办成铁案,最高法院就可能裁定不核准死刑,而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公开审理中,通过公正程序查明真相,证明劳荣枝确实是个“恶魔”,那时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劳荣枝自己会心服口服,她的家属、社会公众也会认为她在案件审理中获得了公平正义。可如果查明劳荣枝确实被胁迫所为,也让她依法获得从宽处罚的待遇。也就是说,只要裁判是依法作出的,就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和检验,没有必要过分担心。

相信大家对正义的判决结果望眼欲穿,本文也同样期待着。

但法律作为面向全体公民的神圣规范,所针对的不仅是个案中穷凶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还有潜在的冤假错案受害人。所以在审判的法槌落下之前,谨慎一些总是没错的。

在如山铁证面前,相信法官能够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还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如劳荣枝所说:“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