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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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时可能存在障碍。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层面,我们提出,享受生育津贴提供的相关证明,不需要包括生育证等相关材料。

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跟踪、督导地方,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成为享受市民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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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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