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往年缴费时间,各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基本从9月起,截止到12月底;随着8月份过半,缴费时间在逐步迫近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前几年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二者基础上合并而来的,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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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8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3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不低于350元的缴费标准。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了,倘若与新农合建立初期10元/人/年的缴费标准相比,个人缴费标准已经上涨了35倍。

不排除有些城乡居民在看到缴费标准上调之后有“打退堂鼓”的心理,那么倘若停缴1年,过几年再重新缴费,如此断续缴纳对参保人来说有无影响呢?

首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累计缴费年限,这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对于企事业职工而言,他们参保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月由用人单位从薪资中代扣代缴,而且缴费年限是累计的,如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一样。

对于参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医疗缴费年限的累积很重要:多数地区要求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要达到“男性30年、女性25年”的最低年限标准,退休后才能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倘若缴费年限在临退时不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比如某男性临退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只缴纳了26年,那么不足的这4年应当一次性补缴后才能在退休后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或者转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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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区别于上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不存在缴费年限的累计。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缴一年,保一年”,不缴费则不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或者说得更具体一点,城乡居民是参保自愿、保或不保由参保人个人决定。

如果断缴,那么不享受次年医保待遇,比如今年12月份缴费期前没缴费的话,2023年就不享受医保待遇了。

无论是60岁退休前还是60岁退休后,要想享受医疗待遇,每年都必须缴费,不存在“男性30年、女性25年”就在60岁后不缴费的基础上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的说法,这是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大的不同。

由此可见,倘若停缴1年后再续交,完全可以,基本参保信息都是存续的,断续缴纳并无不妥,不存在断缴后再也无法参保的情况。但是要承担断交后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风险,意味着一旦发生重大医疗支出,那么只能自掏腰包,医保基金不会给予报销。

另外,着重强调一点的是,倘若断缴3个月之后再续交,那么会出现最长6个月的“等待期”:

不要简单地以为“今天续缴,明天就能享受医保待遇”,实际上在去年11月份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对医保待遇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单来说,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又续缴的,不设置“等待期”;但如果中断3个月以上,那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

更直白地说就是在等待期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所以对于断交后,又重新缴纳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实际上是存在等待期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风险的,一旦等待期内出现重大医疗支出,那么此期间的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反之,倘若年年缴费,那么医保待遇就是连续的,任何时候出现“大病小请”,都能由医保基金报销一定比例。

站在“等待期”的角度上,不建议断缴,尤其是对于那些年龄偏大、有基础疾病的城乡居民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不要萌生断缴的想法。

如果实在无力承担,那么可以寻求民政或社区的帮扶,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地区,针对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低收入人群,是有相关补贴的,甚至可以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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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逻辑是“参保自愿”,无论是断缴1年还是3年,可以重新续缴,但是要注意断缴期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为“交一年,保一年”。

再就是对于断缴3个月以上的,等待期最长是6个月,等待期内是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这个风险点不得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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