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实习生 陈自强 湖南男子向某求子心切,与人签订一份“选性别、包成功”的“代孕服务”协议,总价款76万元,协议承诺“包生健康男孩”。男婴出生后身患系列疾病,向某随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已支付的52万元服务费,同时赔偿其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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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代孕服务”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小孩因治疗疾病而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虽然该婴儿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费用并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项下的费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婴儿的疾病与案涉代孕行为存在必然关联,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务的行为存有过错,故对于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群介绍,一审判决已生效。

非法代孕:签“包生健康男孩”协议,孩子出生后引发纠纷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向某、许某均系湖南邵阳市洞口县人。许某系湖南麟子凤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股东,从事试管婴儿、代孕辅助等生殖服务业务。

判决书显示,向某求子心切,得知许某从事试管婴儿、代孕辅助等生殖服务业务后,与许某联系。许某表示能满足向某所有要求,并保证孩子健康。随后,向某与许某于2020年12月3日与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名为《麟子凤雏助孕中心选性别包成功协议》。

这份“选性别、包成功”协议约定:向某指定精子、卵子供应方,代孕方由许某安排,风险由许某负责,许某保证给向某一个健康的男婴出生,协议总价款为76万元,包括代孕者介绍费、医院介绍费、试管婴儿手续费、胚胎冷冻费、给代孕者的补偿金、工资、生活费、生孩子产生的费用等所有费用。

双方还约定了根据代孕进展分阶段的付费方式,如一个月胎儿成功着床时、三个月经确认为男孩时、怀孕五个月时,向某分别支付许某8万元。协议规定,向某指定的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子女出生一周内,经亲子鉴定为向某指定的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子女,向某必须接走,接走前向某支付许某24万元。

协议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向某违约,协议终止,向某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已经交付给许某方的所有费用不退还;许某违约,协议终止,许某必须退还向某已经交付的所有费用,向某有权采用任何方式追缴,许某还要赔偿向某10万元。

协议签订后,2021年11月25日,代孕男婴在洞口县盛华医院出生。经亲子鉴定,向某为男婴生物学上的父亲。此时,向某已向许某支付了52万元。

然而,孩子出生时,洞口县盛华医院诊断存在羊水三度污染的情况,男婴被转入洞口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患有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红斑等疾病,后男婴又被转入邵阳市中心医院,被诊断患有新生儿败血症、脑软化灶、胎儿和新生儿颅内出血、锁骨骨折等。

因双方协商未果,向某将许某起诉至法院。

向某称,经多方了解得知,代孕在我国是禁止的,其与许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相关政策、公序良俗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协议无效;判决许某向其返还已支付的52万元,并赔偿其损失,暂定金额为20万元(实际损失以向某为治疗该小孩所花费的总费用为准)等。

被告许某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是与被告所在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所有的费用也均实际产生,共750500元,另外还垫付了20万元;双方之间的协议并非当然无效,违反的是部门规章,不等于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是委托合同,被告是作为第三方;原告无法按无效合同规定处理,被告无法将男婴作为财产返还;男婴出生时为健康个体,即使羊水三度污染,但与之后男婴感染疾病关联性无法证实。

法院判决:“代孕服务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2022年4月12日,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向某与被告许某签订的《麟子凤雏助孕中心选性别包成功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廖群律师介绍,一审宣判后,原告方出于种种考虑,没有再上诉。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胡梦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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