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在重庆一街头,有位卖花生的农村妇女,因为一个人买了花生没付款去追没有追上,气得晕倒了,最后抢救无效身亡。 据悉,来买花生的是一位女子,这位女子在买完花生后,不知什么原因没有付款就跑了。卖花生的妇女赶忙去追,但没有追上,因为跑得太急加上气到了,这位农村妇女突然晕倒了,周围的人看到后,连忙打急救电话,急救来了之后抢救无效死亡。 8月15日,重庆綦江,官方回应网传买花生不给钱摊主气急身亡 :老人追赶过程中摔倒身亡,不是故意不给钱,双方已协商调解。

女子与老人的家属也协商调解完毕,老人的孩子要求拿出2万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这点钱确实少了,目前警方给出的说法是:“未给钱女子自称是认为给了,回家才发现。” 很多人根据这条自述开始洗白未给钱女并辱骂怀疑者。 其实这个逻辑链很好证明,未给钱女子不是自称“回家才发现”吗?那她只要证明自己的行动路径,在回家后确实立刻有再度返回市场尝试给钱的移动路线,则证明其非不想给钱。 而若无这一移动路线,则可证明,其确实就是不想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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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非常非常愤怒,重庆现在什么温度?42-43度!这个天气出来卖花生的苦命人的钱也要赖,天理呢,良心呢,早上还在和朋友讨论有没有办法判成过失杀人还是只能按抢劫盗窃处理。 合着这会一句忘啦,就解决了?连盗窃都不用算?是不是我这会去街上店里拿点东西不付钱,回头被发现了也一句忘啦就可以判断我不是故意的了? 故意不故意凭一张嘴吗?买完东西不给钱,一句我不是故意的就能降低责任吗,官方说话是儿戏吗?这个所谓的政府工作人员,轻飘飘一句是忘了,不是故意不给钱,这可是一条人命啊?你从什么根据判断她不是故意的,凭她一张嘴吗?

官方政府工作人员真的要谨言慎行,要知道很多时候你的一句话就相当于给事件定性了,整个视频那么久只有好心人给婆婆解开了纽扣,上海现在39-40,地上已经和烧红的铁板一样,更别提43+的重庆了,没有一个人敢扶起来当初的彭宇案法官功不可没,说不定有人扶起来这位苦命人就不用走的也那么苦!!

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调查情况,女子没有主观故意,也无法预判老人会因为追赶而摔倒导致死亡,所以并不涉嫌故意伤害或者说过失致人死亡。回答里还有提到盗窃或抢劫的,其实这也是要建立在有没有行为故意的前提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暴力抢夺了所购买的花生。 作为家属,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院会根据责任认定和家属的诉求,进行判决,也会组织调解,达成在赔偿上双方都认可的结果。

女子买花生未给钱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要根据女子具体的行为来判断究竟属于哪种违法行为,但单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花生价值显著微小的情况下,即使报警,一般也只会对该女子的行为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店主追女子和女子未付钱拿走花生这是有一定关联性的,所以店主的死和女子未付钱也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女子未对店主使用暴力,

店主的死很大的可能性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女子拿走花生导致店主追赶,实际上是诱使店主体内疾病爆发导致不治身亡,但其不论主观还是行为都没有造成店主死亡的故意,所以店主的死亡本质上是一种意外。 但是该女子作为导致这种意外发生的一方在民事上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该承担多大的比例要由法院来裁定。 这类问题实质上个邻居吵架导致一方被气死等等行为都差不多。

重庆女子从摊位上盗窃可以认定为扒窃,造成摊主死亡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后关段的规定,摊主死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从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重庆女子从摊位上诈骗也不影响量刑,例如,山东临沂“徐玉玉”被诈骗轻生案,诈骗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徐玉玉被骗财物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山东司法机关为何“跳档”适用法定升格刑?财产类犯罪并不是单纯地侵犯财产,还可能侵犯人身利益,例如,上述徐玉玉被骗财物案;司法机关对财产类案件不能单纯地以财产损失的数额确定是否成立犯罪,

例如,盗窃、诈骗罪分别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其他”,是指财产数额以外的情节。 由于司法人员注重了概念的把握,却忽视了财产类犯罪的实质解释,或者理解;多数司法人员认为盗窃、诈骗财产类犯罪的第二档定刑以第一档为基础。刑法条文的表述为“盗窃,或诈骗等公私财物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徐玉玉”被诈骗轻生案,行为人即便分文未取,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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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花生不给钱导致摊主去世的,重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盗窃、诈骗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代刑法学者可能认为严格区分盗窃、诈骗、抢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根据97年刑法第三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具有中国特色,即,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法益保护。

最后:对此网友表示很愤怒,纷纷谴责该女子买东西不给钱缺德,没有人性,害死了这位大妈。 是的,据说花生是这位大妈家里自种的,农民真不容易啊,每卖一点都是血汗钱。 买东西不给钱,就这样跑了,这位女子的行为真恶劣! 可是更恶劣的还在后面,当警方千辛万苦找到她,告知大妈已死亡的消息,女子竟然还一脸无辜地说“我又没让她追着我跑。” 真气死人! 此事件,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买花生女子逃单的行为是犯罪吗?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顾客在餐厅用餐或者在酒店住宿之后偷偷溜走,逃避缴纳费用的行为,类似这种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就是逃单。 逃单是否构成犯罪,争议很大。网友认为逃单是犯罪的类型,主要是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及寻衅滋事罪。 结合本案案情,因为逃单者未采用秘密窃取、欺骗手段及动用暴力,不符合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况且本案花生款金额也较小,该女子构成犯罪可能性不大。

2.公安机关对逃单行为有权处罚吗? 逃单是一种强拿硬要、寻衅滋事耍流氓的行为,警方有权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去世摊主大妈的死亡该谁负责? 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逃单者拿到花生不付款即逃跑,有过错在先,其对大妈的死亡肯定要负责任。至于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还需结合大妈身体是否患有疾病等情况综合考虑。

4.大妈的家属有权要回花生钱吗? 本案买卖花生,一手交钱一手给货,民事合同已成立,只不过是逃单者违约逃跑不给钱未履行合同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大妈的家属有权要回花生钱。 逃单可耻!恶意逃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仅在道德层面受到严厉谴责,同时也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