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果“拆民”朋友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拆迁时不给补偿,岂不亏大了?!所以,违建的认定关系到“拆民”朋友的重大核心利益。

那违建究竟是如何被认定的呢?下面由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基于法律规定,认定违建这样的违法事实,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认定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认定程序: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调查/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听证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法制审核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即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什么证据,根据什么法律认定违建。当事人不服该认定,如何救济。

7.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所以,违建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认定的,必须由有权机构经法定程序才能认定。没有认定资格,或者认定程序不合法,就认定违建都属违法行为。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耽误时机,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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