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广东广州,一名年轻男子满脸傲然地抬起头,完全不把法庭当回事,当法官读完审判结果后他还是一脸淡然。
他叫“曹庆文”1980年出生湖南省耒阳市,2002年年时从老家坐火车来到广州一家工厂工作,但做到7月底时,曹庆文因为工资问题与老板陈某发生矛盾,但工资问题还是没有结果。
7月31日下午6时许,曹庆文在广州市后窖北大街138号士多门口路过,但抬头就看到前老板陈某,他再次想找陈某讨要工资问题,但发生一些摩擦后再次未果。怒火攻心的曹庆文萌生了杀人报复的念头,就在当天曹庆文弄到一把尖刀,上门报仇路过士多店时刚好遇见陈某3岁的儿子买零食,曹庆文见状冲了上去,右手持水果刀对着这名小孩的颈部就连刺两刀,小孩倒地后一路狂逃。
曹庆文后又杀到办公室找陈某仁报复未果,再发现陈某仁1岁的女儿陈某茵在地上玩耍,即用左手按住陈某茵的头部、右手持水果刀朝陈某茵的颈部割了1下,致陈某茵轻伤,后曹庆文被当场抓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庆文为泄私愤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以曹庆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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