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王某升承包了瓦房店市东岗镇后大地村近海海域后,进行底播海参养殖。2020 年 4 月 13 日夜晚,一伙人分乘 4 艘摩托艇从营口市出发至上述海域,以潜水方式捕采海参,处理捕采海参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抓获,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盗窃海参价值人民币 68800 元。

2022 年 6 月 16 日,瓦房店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被害人王某升与瓦房店市东岗镇人民政府签订近海海域养殖承包合同,王某升承包瓦房店市东岗镇后大地村近海海域,承包期限至 2014 年 5 月 22 日止。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2015 年 5 月 10 日。王某升承包该海域后,进行底播海参养殖。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王某升仍使用该海域并投入海参苗,安排人员看护。

2020 年 4 月 13 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恒前往该海域岸边察看,后被告人白某恒、于某洋和刘某洪共同密谋,组织人员夜间到上述海域捕采海参。当日 19 时许,被告人白某恒、于某洋和刘某洪组织尹某奎、刘某涛、刘某军、赵某、谢某贵等人分乘 4 艘摩托艇从营口市的归州港码头出发至上述海域以潜水方式捕采海参。其中,被告人白某恒和刘某洪带船出海,被告人于某洋在陆地开车至约定海边负责接货,被告人尹某奎、谢某贵、刘某涛、刘某军、赵某负责在船上为潜入海底捕采海参的潜水员把管并将捕采的海参搬运至岸上。

2020 年 4 月 14 日凌晨 3 时许,白某恒、刘某洪等人驾艇离开该海域,行驶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八岔沟附近岸边上岸。在处理捕采海参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抓获。经现场称重,此次盗窃所得海参共计 430 千克。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盗窃海参价值人民币 68800 元。同日,被告人于某洋、白某恒等八人被大连海警局抓获到案。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洋、白某恒等八人主动将违法所得人民币 68800 元缴纳至法院;并分别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

瓦房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被害人王某升对占有和使用的海域没有承包经营权和海域使用权,但其养殖的海参仍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人白某恒、于某洋、刘某洪、尹某奎、刘某涛、刘某军、赵某、谢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夜间以潜水方式到上述海域捕采海参,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白某恒、于某洋、刘某洪、尹某奎、刘某涛、刘某军、赵某、谢某贵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恒、于某洋、刘某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刘某洪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奎、刘某涛、刘某军、赵某、谢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作用较小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恒、于某洋、刘某洪、尹某奎、刘某涛、刘某军、赵某、谢某贵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恒、于某洋、刘某洪、尹某奎、刘某涛、刘某军、赵某、谢洪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该案经瓦房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于某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尹某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刘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刘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谢某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瓦房店市法院责令上述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被害人王某升人民币 68800 元。大连市海警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恒的对讲机 1 部、押被告人于某洋的对讲机 1 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