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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餐现劣质肠仔包

供应商与生产商各执一词

证据审查成关键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第九十期

真假肠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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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睇法 | 真假肠仔

香港某公司长期给香港某航空公司供应肠仔包,后因颜色规格不一、肠仔掉色等质量问题遭退货及罚款人民币约18万元。这批肠仔包产自佛山某公司,香港某公司从2018年2月开始与其合作,双方约定使用某品牌肠仔生产制作肠仔包,期间,佛山某公司曾提出更换肠仔品牌,但遭到香港某公司拒绝。

香港某公司认为,佛山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协商的肠仔货源制作餐包,导致客户索赔,罚款应由该公司承担。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香港某公司扣下了约28万元货款,佛山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香港某公司随即提起反诉。法院依照双方选择,依法适用内地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审期间,双方对尚欠货款并无争议,但香港某公司认为佛山某公司违约在先。据航空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案涉肠仔与约定使用品牌的肠仔在规格上明显存在差异,并出现掉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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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公司称其使用的是约定品牌的肠仔,并且提交了采购凭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某公司未能证明佛山某公司存在违约情形,遂驳回其赔偿诉求。香港某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香港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证明约定品牌的肠仔供应商并未向佛山某公司出售过产品,佛山某公司采购的肠仔来源不明。

法官经对比后认为,香港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食品安全关系民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留存相关证据,证明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安全可靠、合法的,显然,佛山某公司并不能证明肠仔真实来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佛山某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导致香港某公司被客户罚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香港某公司在产品验收上把关不严,问题发生后没有及时解决、减轻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改判香港某公司向佛山某公司支付货款,佛山某公司承担香港某公司50%的罚款。

编辑:余淑娴

审校:陈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