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济南市章丘某法院,侯凯军(化名)状告刘明(化名)言而无信,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两人之间的关系由顶名买房说起,侯凯军想在某小区购买一套学区房,但自己没有购买资格,便找上拥有名额的刘明。侯凯军将购房的钱打过去后,刘明却突然反悔不愿帮忙。侯凯军认为刘明是看到这套房子价值突然暴涨后,想自己贪下房子。口头协议是否有效,经济损失如何计算?这套百万学区房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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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学区房,请求朋友帮助2016年,侯凯军想着把父母从村里接到城里居住,但家里现在住的房子是两室一厅面积偏小,他便想购买一套新房。再加上孩子马上要升入小学,新房子的位置便非常重要。侯凯军在筛选了大量的小区后,看上了某重点中学正在筹建的教师公寓楼。这个楼盘不仅位置好,周围还有好几所重点学校,它的价格也比普通的商品房要低。但一个难题在侯凯军面前,这个楼盘并不对外出售。小区只对重点中学的教职工开放购买资格,这该怎么办?

侯凯军突然想起来一个人,刘明是老同学杨建国(化名)的亲戚,之前大家在一块吃过饭,也算得上是朋友。刘明是这个重点中学的老师,是有购房资格的。侯凯军找杨建国帮忙问一下,学校的团购房刘明是否要购买。侯凯军想着,如果刘明要自己购买学区房,那自己就再找别的房子,如果他不需要自己就能以刘明的名字买房。刘明表示自己刚刚买了一套新房,并不打算购买学校的教师公寓,他非常痛快得答应了侯凯军的请求,帮助他顶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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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凯军没想到事情会这么顺利,刘明还多次拒绝了感谢费,称都是朋友不用这么客气。侯凯军回忆称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因为刘明是一名教师,其次双方之间的关系都还不错。他们便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做了口头约定。侯凯军为了筹集买学区房的钱,还将老家的房子给卖掉。在2016年3月,将3万元的团购房保证金和27万元首付款,以刘明的名义打给了开发商。

房子建成,却不再属于侯凯军2017年6月,房子即将建成,侯凯军却突然得到一个惊人的消息,顶名买房的事情可能无法继续了。根据当时最新的限购政策,刘明的名下已经有了两套房子,不能再购买公寓。而且哪怕可以购买,由刘明名义购买的房子,只能落到到刘明的直系亲属名下,不能落到其他人名下。

刘明的委托代理人:“学校房方找到被告(刘明),说这种情况是违反学校的相关政策,是无法进行房屋购买的,也无法进行过户。”事情发展到现在,是侯凯军没有想到的,更让他意外的是刘明的态度。过了不久,刘明找到侯凯军表明态度,不愿再帮忙买房。侯凯军:“像突然变了脸一样,表达了自己违约的意愿,非常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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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的态度让侯凯军非常生气,但为了这套房子,他开始不停给刘明打电话,希望对方可以继续帮忙,自己可以支付帮忙的费用。可不论侯凯军怎么恳求,刘明都不愿再帮忙购房,甚至扬言:“不行你告我吧。”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让侯凯军非常绝望,索性一纸诉状将刘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明,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顶名买房是否合法?在看到这个案件后,刘焕敏法官称,如果双方的协议合法,那么被告刘明确实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现在必须确定,双方顶名买房的行为以及约定是否合法?合不合法主要由这套房子的性质决定。如果房屋属于两限房,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经过查实,涉案房屋属于商品用房,进行顶名买房交易的行为,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呢?侯凯军和刘明当初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仅仅做了口头约定。一旦刘明不认可顶名购房的事实,侯凯军也很难胜诉。为了证明当初确实有口头约定,侯凯军拿出了自己给开发商转账27万元首付款的凭证。

侯凯军表示,正是因为有和刘明之间的协议,才会转出这笔金额,刘明也承认两人之间确实存在顶名买房的事实。顶名买房并未违法,双方也承认这个约定,因此这个口头约定受到法律保护。2018年7月,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侯凯军希望法院解除两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刘明赔偿自己经济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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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损失谁来承担?刘明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他的代理律师表示,侯凯军的损失并不是刘明造成的,约定无法继续履行是因为政策改变。侯凯军当庭进行了反驳,指控刘明违约根本就是利益驱使。侯凯军:“实际上他真实的意愿,我觉得还是看到房子涨价了,可能是利益比较大,所以才反悔。”侯凯军表示,在2017年6月,得知学校的新规定后,他曾提出自己出面和开发商、学校进行沟通,刘明当时是同意的。

当侯凯军和开发商、学校沟通好,可以借用刘明的资格购房时,刘明却突然不愿意再履行当初的约定。之后,刘明并没有将预定的房子退掉,反而自己掏钱将侯凯军付的首付款返还给他。一切都已经协商好,口头约定可以继续执行,刘明突然反悔。种种迹象表明,刘明是故意违反合约,想让自己留下这套房子。面对侯凯军拿出的一系列证据,刘明这边这边却依然坚称,当时顶名买房时,侯凯军就应该知道这样的行为存在风险,有可能无法实现。

刘明的代表律师认为,责任不应该全部由被告刘明承担,原告侯凯军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侯凯军:“他都是把所有的这种理由转嫁给了学校,转嫁给了政策,甚至转嫁给了我,把他自己摘得很干净。”最终法庭做出审理认为,原告侯凯军没有过错,被告刘明属于恶意违约。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一方需要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违约时间引发争议根据相关部门的价值鉴定,涉案房屋目前总价值为132万元左右,与原价值59万元的房屋足足差了73万元。在2016年10月左右,山东大学主校区搬迁到章丘,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当地的房价便急速增长。侯凯军请求法院判决,刘明赔偿自己经济损失60万元。“我当时留下买房子的钱,不足以买现在房子的一半。”

刘明方认为,鉴定结果是以侯凯军起诉后,2018年1月份的房屋价格,每平方米9805元计算的,这样的鉴定对被告并不公平。他们认为2017年6月时,侯凯军便已经知道该口头协议已经无法履行了。因此鉴定差价的结果,应该计算2017年的房价,对双方才算公平,2017年的房价远远没有2018年1月份的高。

刘明代表律师:“在知道协议已经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原告方并没有对此进行积极的回应,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的扩大部分不能由刘明承担。”侯凯军却不认同这个说法,他称2017年6月时,自己虽然知道政策发生了变化。但当时双方经过协商,并未明确表示终止顶名买房的口头协议。侯凯军:“实际上真正的违约时间,就是在2017年12月底,房子要交房的时候,,这之前并没有表达。”

经过审理,法庭最终认定被告刘明是在2017年12月违约,鉴定报告选取的2018年1月时间与此接近是合理的。法官:“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需进行经济弥补。”

案件落下帷幕在法官进行询问之后,原告、被告双方同意庭下调解。法官多次试图说服双方各退一步,被告刘明方不同意履行顶名买房合同,但这次愿意进行补偿,但金额为30万元,只有侯凯军要求的一半。侯凯军却不同意补偿50%,双方在调解金额上无法得到一致,庭外调解以失败告终。2018年8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口头顶名购买合同,刘明赔偿侯凯军经济损失60万元。

判决后刘明不服提起上诉,他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侯凯军当时提交的购房款是房屋原价值的一半。所以房子的增长价值不应该全部属于侯凯军,但中级法院并没有支持刘明的诉讼。中级法院认为,刘明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通过房屋评估来确定房屋的差价,赔偿金额60万元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侯凯军:“有教训也有启发,教训是可能受到了一些损失,但更多的让我相信,我们正当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房产作为生活当中的一项大财产,在买房时一定要非常慎重。本案顶名买房中,是原告侯凯军得到赔偿。但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件中,有人掏了钱之后不仅没拿到房,钱也要不回来。通过正规的途径购买房子,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