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油条蓬松好看,提高卖相,吸引顾客,就自创配方超量添加“明矾”,惘顾群众身体健康,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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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新龙县公安局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该局在对新龙县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中,一早餐店经营售卖的油条铝残留量为414mg/kg,远超国家规定标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涉嫌违法。8月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前期调查取证结果,通过行刑衔接平台正式将该案移交新龙警方调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全县首例涉食品领域内违法犯罪案件,新龙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局长刘永华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吉军牵头,森林警察大队参与案侦的工作专班,迅速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深入涉案店铺向经营业主告知检验结果,指认、提取操作间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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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涉案嫌疑人胡某某(男,37岁,达州市渠县人)对其从2021年11月中旬开始自创配方,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知识

硫酸铝胺又叫明矾,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能与碳酸盐反应产生二氧化碳气体,使面团形成多孔结构,起到膨松、柔软的效果。炸油条时加入硫酸铝胺,能让油条膨大、形状更好、色泽金黄。但硫酸铝胺中含有大量的铝,消费者若长期食用超标添加硫酸铝胺的食品会造成铝中毒,引发软骨病、骨质疏松等症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内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铵,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毫克/千克。

审核:杨志军 编辑:宋超

信息来源:新龙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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