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曾子》中说过这么一段话:“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行善之人,如春园之草,不见其长,日有所增;作恶之人,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一个人向着善,即使没有福报降临,但是灾祸已经远离他。可如果是一个人向着恶,那么即使灾祸还没有降临,但是福报必然已经远离他。

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做人做事,还是向着善比较好。无奈前人留下许多警世名言,警醒世人,后人却往往不会照做。因为一时的利益,因为一时的欲望,做出有损他人之事。到头来也是害了自己,今天要说的这起案件便是例子:男子半夜开车捡尸“醉酒女”,共度一夜后感染艾滋引发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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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1日,河北省某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小区发生了命案。中年男子李某与妻子赵某发生了争执,随后恼怒中,一把将妻子推倒。不巧的是,赵某摔倒时,后脑勺磕到了茶几上。顿时血流不止,看见鲜血,李某才恍然清醒过来。报了警,叫了救护车,可惜的是已经晚了。赵某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身亡,夫妻间的小打小闹成了命案。

那情况可就完全不一样了,警方得进行仔细勘察,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当时到现场的时候,警方就感觉有些不对劲,这对夫妻闹得太狠了。现场一片凌乱,东西散落一地,有些家具也被推动了位置。很显然,事发之前,双方不仅仅是争吵。还发生过打斗,十分激烈的打斗,究竟是什么事让他们这对本该亲密无间的枕边人,闹到你死我活的地步?

当问到争吵原因时,李某有些支支吾吾的,似乎是原因很难以启齿。得知妻子已经去世,才开始懊悔,痛哭流涕的说出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一切还要从事发前几个月的某个深夜说起,那天,李某在公司加班到很晚。凌晨才独自驾车回家,快到家的时候,突然发现路边躺着一个女子。出于好奇,李某下车查看,发现对方只是醉了酒。

呼吸顺畅,并无大碍,便想转身离去。但看到对方姣好的面容与完美的身材,李某一时又不忍立即离去,他动了歹心。大晚上的,附近没人经过,这一块也没有监控镜头。女孩又醉得神志不清,就算他对她做些什么,也没人知道。何况这种事不好说出口,在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女孩应该不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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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李某将醉酒的貌美女孩,抱去车上的后车座实施了侵害。事发突然,他的车上什么都没准备,所以李某是在没做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醉酒女发生了关系,这导致了日后的悲剧,实际上来说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QJ罪。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以妇女反抗为根据,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身体搏斗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呼救、求情、指责、语言拒绝也包括在内,甚至特殊情况下失去妇女反抗的前提,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这儿所说的特殊情况便包括被害人处于昏睡或醉酒状态的不知反抗,就像此案中的女孩,案发时因醉酒神志不清。

与李某发生关系,并不是她的本意,她醒来完全可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女孩没有追究,李某还以为她是不好意思报警,为此庆幸。一段时间后,他才知道女孩不追究的真正原因,女孩患有艾滋病。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病死率较高,且目前没有根治的有效药物。而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一般有三种:“血液传播,性接触传播,母婴传播。”

李某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侵害患有艾滋病的醉酒女,感染的几率非常大。一旦患上这种病,那就是在等死,所以女孩追究与否已经不重要了。然而她的不追究,导致李某也不知道自己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期间照常与妻子亲密。结果就是夫妻俩双双确诊艾滋病,赵某还以为丈夫是出轨了,没想到他是做了这么无耻的事。

做了也就罢了,还把疾病传给她,这让她如何冷静?她想尽了一切难听的言语辱骂李某,并试图动手,李某很清楚是自己的错。一开始一言不发,后来因为赵某骂得太难听,丝毫不顾及他的自尊心。又企图动手,忍无可忍的下意识还击,结果酿成了悲剧的发生。

“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作恶之人,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如果不是因为李某的一时歹念,也不至于到这个地步,原本的幸福生活被他自己给毁了。最无辜可怜的还是赵某,有这么一个不靠谱的丈夫,最终还命丧他手。

鉴于李某的主观并无非法剥夺赵某生命的故意,也并无损害赵某身体健康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不过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赵某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赵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应当以QJ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轻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的一念之差毁了自己幸福的家庭。

《案件纪实:男子半夜开车捡尸醉酒女,共度一夜后感染艾滋引发血案》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