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女孩子在日本风情街穿和服被带走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网络上分成两个观点,有的网友说,日本风情街都已经存在了,为何容不下和服,这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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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说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做事情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还引经据典地指出这是来自《民法典》规定,说得理直气壮,似乎很有法律依据,很是底气十足!

看来法治化建设真的是任重道远。

很多人拿公序良俗来说事。说得一板一眼,似乎很懂法的样子。

首先公序良俗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风土人情来判定,吃猪肉,在大部分地方没问题,在某些地方就是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不能够随便胡乱认定。不能够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如果可以这样,那岂不乱套了?

在一条日本风情街。有各种各样的日本风情的元素的东西。有日式料理,有日式足浴,有日式按摩。在这样的环境下穿和服,你说违反公序良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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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不是最关键的。

最关键的是公序良俗是许多人都不懂出现在哪个法律典籍?

然而却信誓旦旦的拿出来鸡毛当令箭。

它是《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是私法,退一万步说,就算是违反公序良俗也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或者通过批评教育来解决。

可是你通过公权力来解决,你觉得合适吗?

公权力是管理行政管理相关的问题,不但不合适,而且是违反行政管理法的。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