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沛县,一男子骑摩托车时,不幸撞上电线杆后身亡,其家属一纸诉状将供电分公司、公路管理站、某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该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为刘某,2021年7月份的时候,刘某下夜班后,骑摩托车返回家中的途中,不幸撞上了一根电线杆,因为未佩戴头盔的缘故,致使刘某当场死亡。 事后,刘某的家属认为供电公司的电线杆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路管理站和镇政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一纸诉状将该三方告上了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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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不是谁弱谁有理,本案中,刘某不幸身亡,其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三方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被告三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细细分析。 2、《民法典》第1256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就供电公司而言。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供电公司的电线杆设置得不合理,妨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由此造成了刘某不幸身亡的结果,那么供电公司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实地勘查后发现,供电公司的电线杆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电线杆离路面尚有42厘米,不会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所以不符合妨碍通行的物品,故供电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二,就公路管理站、镇政府而言。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造成受害损害原因力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家属认为,涉事的道路属于农村公路,而公路管理站、镇政府作为道路的管理者,没有尽到防护、警示的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就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公路管理站、镇政府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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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必须是指专门登记在案的公路,事发的公路系方便农业生产而建的道路,未进行专门的登记,所以不属于农村公路。 在不属于农村公路的情况下,公路管理站、镇政府不属于公路管理者,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退一步讲,就算涉事公路属于农村公路,本案中电线杆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阻碍道路通行的情况,所以公路管理站、镇政府也尽到了该有的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都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本案中,刘某作为成年人,不仅未佩戴安全头盔,而且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存在严重过错,所以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求,诉讼费用由刘某家属承担。 4、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