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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官方动态

  • 国知局:审结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航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碳中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 国知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的通知

  • 国家版权局印发暂行规定推动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

  • 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发布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建院以来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

  • 上海公安侦破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

知产热点

  • 深圳一公司开发可刷流量的群控软件被判赔偿60万元法院认定其不正当竞争

  • 美国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获得发明专利,因为它们不是人类

  • 奥司他韦集采后东阳光药再遭打击,重磅首仿降糖药被判专利侵权

  • “十万个为什么”商标首例维权案终审判决,原告少儿社胜诉

官方动态

国知局:审结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事权。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首批两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被请求人是否侵犯德资企业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3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

首批案件围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被请求人在多个省(区、市)的药品挂网行为是否属于许诺销售以及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例外情形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裁决。

附件

1.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国知保裁字〔2021〕1号)

2.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国知保裁字〔2021〕2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航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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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碳中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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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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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印发暂行规定推动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加以规范,以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

为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明发展成果,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批准了《马拉喀什条约》。2022年5月5日,《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此次出台《暂行规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相关重要概念、规则要求、主体资质、合规监管作出规定,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具体指引,有利于将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免受不合理损害。

《暂行规定》明确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明确无障碍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明确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遵守相关要求。

《暂行规定》规定,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告知著作权人并记录相关事项等要求。此外,还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暂行规定》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规定以上两类机构的范围以及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便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引导支持和加强监管。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随《暂行规定》一同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

(来源:国家版权局)

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发布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专利鉴定规范》及《商标鉴定规范》等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的工作要求,也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重大进展。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的发布能够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引,对于推进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是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2021年3月,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启动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行业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参考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公布的团体标准包含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以及专利、商标鉴定实施的具体规范等内容。下一阶段,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将继续编制商业秘密、著作权等领域的鉴定团体标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建院以来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

8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发布会,发布了建院以来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建院至2022年5月31日,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权利人胜诉率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基于司法实践,该院发现老字号品牌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三点风险。“一是因权利界限不清引发权属纠纷,二是因经营不善或中断致品牌价值面临灭失风险,三是老字号商品标识、企业标识、商业活动标识等屡遭他人攀附摹仿使用或恶意抢注。”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

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近三年审理的老字号商标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精选发布了较为典型的案例。例如,在“雷允上”商标行政案件中,帮助两家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理清300年历史老字号“雷允上诵芬堂”的历史沿革和传承关系,合理划清品牌界限,充分保护了老字号的既定市场格局和品牌商誉。在“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在“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依法加大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合理合法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和体现老字号品牌价值的赔偿数额,维护了老字号品牌商誉。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公安侦破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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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深入推进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结合“昆仑2022”专项行动,牵头浦东、黄浦、徐汇、静安、嘉定、青浦、金山、奉贤、崇明等全市9家公安分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成功侦破全国首例假冒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产、储、销窝点10余处,查获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30余万只,涉案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前期,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在对市场上销售的“绿色食品”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部分农产品外包装上贴附的“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存在异常,且没有企业信息码。经鉴定,这些“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均系假冒。警方随即开展立案侦查,通过深度研判精准锁定犯罪团伙,并于7月5日成功收网。

经查,自2021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邓某、徐某、刘某等多名本市农产品种植企业实际经营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指使犯罪嫌疑人梁某、龚某等人私刻模具非法印制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并将假冒商标贴附于自行生产或低价收购的草莓、葡萄、大米等普通农产品外包装,由此虚增农产品质量等级,然后再以高于普通农产品50%以上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此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以草莓为例,原本每斤30元的草莓贴上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后,售价被抬到每斤50元。这些农产品虽无质量问题,但在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包装及储藏运输等方面均无法达到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还存在私自套用其他获证企业的企业信息码的情况,迷惑性更强,以此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邓某、徐某、刘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梁某、龚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上海市公安局)

知产热点

深圳一公司开发可刷流量的群控软件被判赔偿60万元法院认定其不正当竞争

某公司开发群控系统软件,可同时操控几十台乃至数百台手机,能批量登录虚假短视频平台账号,还能一键刷视频、评论及私信粉丝等,给短视频账号刷虚假粉丝量、给直播间刷虚假人气数据,造成一种热度假象。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该案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短视频平台的运营方。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通过其开设的某群控网站专门宣传其开发运营的群控系统,该群控系统涵盖批量登录账号、粉丝互相关注、转发视频、点赞、私信、直播间群发消息、榜单粉丝关注等54项功能。其通过模拟真人行为规律,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大量虚假流量、数据,意图达到其所宣称的暴力推送和引流的效果。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涉案群控系统削弱了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损害了其运营模式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运营、宣传、推广相关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0万元。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虽不一致,但被告依托该短视频平台的海量用户资源,通过群控系统干扰平台的正常运行,利用了平台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原被告之间的经营利益此消彼长,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从经营者利益而言,该短视频平台通过一整套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重要指标形成的算法程序向用户智能精准推荐优质视频内容,该机制依赖于真实可靠的数据。被告运营的群控系统可实现针对短视频平台的养号管理、视频管理、点赞私信管理、截流管理等,其无视平台的用户协议,利用该群控系统妨碍了平台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干扰了平台的精准分发机制,破坏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而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损害了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而且群控系统产生的大量虚假流量、数据会额外增加服务器的负担,原告为甄别虚假流量、数据需要加强监控手段并进行技术升级,这势必增加原告的运营和风控成本。

此外,从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两个角度而言,被告群控系统产生的虚假流量、信息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直接影响用户的体验感,还可能危害到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给诈骗等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便利工具,威胁网络空间的安全。因此,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美国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获得发明专利,因为它们不是人类

据TheVerge报道,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已经裁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获得发明专利,因为它们不是人类。

据报道,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近日裁定,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塞勒 (Stephen Thaler) 开发的人工智能软件工具的创造发明不能申请版权和专利。2019 年,塞勒就曾为他称为“创意机器”的人工智能系统创造的一幅图像申请版权,但申请失败,美国版权局在 2022 年的上诉中维持了这一决定。美国专利局在 2020 年还裁定,塞勒的人工智能系统 DABUS 不能成为合法的发明人,因为它不是一个“自然人”,这一裁决随后在 2021 年得到法官的支持。现在,联邦巡回法院再次确认了这一裁决。

IT之家了解到,法官 Leonard P. Stark 在法院意见书中写道,美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人类才能持有专利。该法将专利持有者称为“个人”,最高法院已裁定该术语“通常意味着人类,一个人”(遵循“我们在日常用语中如何使用该词”);并且自始至终使用人称代词 ——“她”和“他”,而不是诸如“本身”这样的术语。

该裁决确认了美国人工智能专利法的现状,并支持了正在逐渐巩固的国际法律意见,欧盟专利局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近年来都做出了类似的裁决(尽管在澳大利亚,一家联邦法院最初做出了有利于人工智能专利持有人的裁决)。

据 BloombergLaw 报道,塞勒计划对巡回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他的律师批评法院对《专利法》的“狭隘和文本主义的解读”,称“这样做忽略了《专利法》的目的,以及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现在在美国无法获得专利的结果。这是一个具有真正负面社会后果的判决”。

(来源:IT之家、IPRDAILY中文网)

奥司他韦集采后东阳光药再遭打击,重磅首仿降糖药被判专利侵权

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勃林格殷格翰(BI)与本土药企东阳光之间的糖尿病治疗药物利格列汀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果。结果显示,勃林格殷格翰胜诉。

依据该判决书,该案涉及的侵权内容为“8-[3-氨基-哌啶-1-基]-黄嘌呤化合物”(专利号:ZL201510299950.3),即利格列汀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换言之,勃林格殷格翰此前起诉的内容实则就是东阳光“抄袭”了其药物利格列汀的核心结构。

在制药领域,药物存在专利保护期的概念。在该时期之内,药物不允许被仿制上市销售,原研药企得以享有独占市场的机会,以此赚回此前的研发投入。但一旦过了该时间范围,仿制药物若是获批就可以上市销售。也正是通过大量的仿制药出现,仿制药和原研产品同时竞争,同一药物的价格才会逐步下降,也才会有药物的更新换代。

而在勃林格殷格翰起诉东阳光侵权的时期尚处于该药的专利保护期之内。判决书显示,勃林格殷格翰一共提交了29项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化学分子式相关内容,为的是说明产品在化合物层面高度相似;二是东阳光在国内各省市销售该药物的证据,目的是证明其存在销售行为。

对于勃林格殷格翰提出的证据,东阳光不仅没有提交证据,还承认了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几乎全部证据的关联性。

对于化合物层面,判决书提示,对于一个具体化合物而言,只要该具体化合物的母核及其母核上各取代基都同时落入该通式所列举的各选择要素之一,可以认为该具体化合物落入该通式的保护范围内。由于这两家化合物的核心部分设计一致,且存在大量可被证实的销售行为,东阳光最终被判侵权。

在本案中,勃林格殷格翰起诉的企业同时包括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方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为“东阳光”)。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港股上市公司“东阳光药”,此前,A股上市公司东阳光公告,公司拟出清东阳光药股份,剥离医药资产,接盘方正是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当前,关于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在完成对东阳光药收购后IPO的消息也时有传出。

(来源:界面新闻、IPRDAILY中文网)

“十万个为什么”商标首例维权案终审判决,原告少儿社胜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天地出版社在14款图书名称、图书封面、销售图片及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在图书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本书则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等表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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