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3民初2693号广弘城业主知情权案件,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园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2011.12-2021.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收入和支出帐薄及其明细帐目供原告查阅、复印。

二、被告合肥*园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管网图纸、分户验收等峻工验收资料、电梯、消防、水、电管网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等技术资料以及承接查验交接记录,小区各电梯维保合同及其维保记录、消防设备维保合同及其维保记录、监控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屋顶、墙面、道路的维保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印。

三、被告合肥*园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自2011.12-2021.12月份物业服务期间项目经理、客服、保安、保洁、绿化、电工等负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人员名单供原告查阅、复印。

四、被告合肥*园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自2011.12-2021.12月份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设施出租租金、广告费(含电梯、门禁、公共部位等广告等)、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帐目及其资料凭证(含财务收支帐目、收支凭证、银行帐户明细等具体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印。

五、被告合肥*园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自2011.12-2021.12月份物业服务期间小区内机动车位(含人防车位)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供原告复印、查阅;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合肥*园物业公司负担。

判决书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 :业委会资讯

▌ 抖音号:@淮南老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