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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苏虎市监处罚〔2022〕00621号处罚决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苏州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处罚款3000元。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违法事实: 苏州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小鹏汽车过程中使用小鹏汽车购买协议,该协议签约双方为苏州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购车人,同时由苏州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该协议由广州小鹏总部统一制定,嵌入小鹏汽车官方APP中,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该协议第十一条均写有“如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等内容。上述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做出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小鹏汽车时,需使用小鹏汽车APP签订购买协议,上述协议条款无法更改。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对上述协议条款进行了整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

苏州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8月09日,法定代表人朱艳华,住所:苏州高新区国际汽车城内汇通路9号2幢。(记者 杨登基)